2016 1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37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事業單位應按月提撥及補足勞工退休金差額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制度之勞工權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多年來持續清查未依法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事業單位,截至103年臺北市應設立勞退準備金專戶的事業單位比例已達100%。惟多數事業單位於設立專戶後,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且提撥比率普遍偏低,等到勞工申請退休時,多半無法足額支付所需退休金,此時雇主又因為經營或是經濟景氣因素而無力補足差額,即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

 

  為避免關廠工人和華隆案類似情事重演,影響勞工未來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除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每年度必須另外檢視該準備金專戶是否足以支付次年度勞工的退休金。如果事業單位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本局會發文輔導及通知限期改善,105年7月份共裁處4家未於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並有「差額逾1億元以上且無具體改善行為」及「勞工檢舉」之事業單位,按勞基法第78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萬至45萬元與公布雇主姓名。同時統計截至105年9月底,本市事業單位總計已補繳約新臺幣725億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為確保勞工退休權益,事業單位可依下列說明因應:

 

一、做好內部控管—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由於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制度,是由事業單位自行計算並主動辦理提撥,有別於勞工保險保費及新制退休金提繳方式,因此除了臺銀信託部進行稽催通知外,事業單位亦應做好內部相關控管作業,例如會計、人資部門、勞退金監督委員會,皆應關切協助雇主更有效率的管理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

 

  另外臺灣銀行信託部目前也配合查核,提供事業單位便利措施,例如自105年第3季起的對帳單增列「欠繳月份」,主動提醒事業單位即時改善處理;建置勞工退休準備金查詢網站(尚在測試階段),未來可提供事業單位查詢提繳明細、欠繳月份及補印存款單等功能,讓雇主處理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業務更加及時便利。

 

二、每年滾動式估算—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基法新增每年滾動式足額提撥,規定雇主在每年年度終了前,須檢視舊制勞退帳戶餘額;若餘額不足支付隔年符合退休資格的員工,隔年3月前就得撥足,因此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的勞工,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也就是說這項規定是雇主每年都要檢視辦理,不是只做 1次就可以了。

 

  另外勞動部網站已建置「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頁,各事業單位可多加利用,較為便利準確。

 

  本局今年查核事業單位是否有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時,發現部分事業單位對法令仍十分陌生或是排斥了解,甚至勞工自己本身也不清楚是屬於舊制或是新制,故105年本局擴大辦理13場次說明會,計有400家事業單位1,026人參與。各事業單位籌足支應勞工退休準備金是責任,也是法定義務,請雇主應提早因應,依法提撥及定期估算,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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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友善對話 誠信簽訂團體協約

 

  為促進勞資協商對話,穩定勞動關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至10月底,已有8家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自97年至今,累計輔導設立工會總家數600家,簽訂團體協約共80家。

 

  今年新簽訂團體協約有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企業工會、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公共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及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續約者有台北市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企業工會。臺北市累計的團體協約以金融業最多占51.85%、運輸業次之占25.92%、第三為媒體業9.25%。

圖:公視團體協約簽約儀式

 

  以新簽署團體協約的內容分析,擴大員工參與強化公司治理及禁止搭便車條款是今年簽約的特色,部分公司甚至同意協助工會爭取勞工董事,並以此作為團體協約的約定內容,並保障工會招募會員的權利;再者,自本局104年強化勞動條件檢查,查察事業單位多處違法事項,更促使勞資雙方於團體協約內明訂工作時數、加班費、休假等優於法令的勞動條件,以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另也有銀行業為建立友善的職場環境,於團體協約中主動約定有薪事假、病假、喪假、職災撫卹金、慰問金、休假制度比照公務人員等福利事項。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賴局長香伶10月21日親自出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與其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簽約典禮,除親自見證簽署外並表示,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非僅是一個法律形式、一紙契約,而是使勞資雙方建立職場的信任,互相尊重、消弭紛爭及創造共同願景,對於完成團體協約之企業工會除表示祝賀外,更期許團體協約的簽訂能夠優於勞動法令或高於國際標準,在員工待遇及福利措施有具體化的承諾,肯定勞資誠信對等關係。

圖:合庫團體協約簽約典禮

   

  建構安全有尊嚴的友善職場是勞動局的施政目標,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除可反映出工會全體會員意見,透過勞資對話,雙方約定工會會務假的內容、範圍與時數,並且依各企業的性質及需求,訂定如資遣費的基數、休假、輪班、薪資調整、年終獎金提撥率等優於勞動條件之條款,將可提升企業形象,穩定勞資關係。

 

  臺北市目前已成立175家企業工會,只要勞工連署達30人以上即可籌組工會,勞動局十分鼓勵本市勞工善用團結權組織工會,藉由協商方式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改善企業的勞動環境、增進員工的勞動條件。對於已完成團體協約的企業、工會除感佩外,對尚有多家工會正積極與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協商,期望能於近期內促成團體協約的簽訂。

 

  各事業單位與工會如有簽訂團體協約需求,可至勞動局官網工會業務下載「團體協約範本」參考引用(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1008199&ctNode=62842&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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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日) 14:00-16:00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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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日)14:00-16:00三創育成展演空間Space A(市民大道三段2號11樓,捷運忠孝新生站步行約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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