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12/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40期-身心障礙者群組安置專題探討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對群組安置模式之經驗與說明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執行長 簡明山

 

  依Rhodes, L., & Valenta, L. (1985)及國內學者林宏熾教授在「身心障礙者生涯規劃與轉銜教育」一書中,對群組模式(enclave model)的定義:係採用「一對多」教導學習的就業安置模式,是由一位就業服務員或職業訓練師於正常的工作場所中,針對一組(一般是3至8人)障礙者提供持續與漸進性的工作崗位上的訓練。在服務方法上是給障礙程度更較嚴重且需較長期支持的身心障者的支持性就業模式,有人強調將小組內的障礙者統合安置於非障礙的同事中,使其獲致一般工作世界中的常態工作技能與態度。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實施要領」中,也如上述說明定義群組安置。臺北市亦相當認同此一身障者的就業安置模式,並於99年開始試辦「身心障礙者群組安置就業服務方案」,連續三年至101年共有二個單位提出計畫,至102年就沒有任何單位提出申請,於是群組安置在臺北市即宣告以失敗告終。新北市於104年也全部結束「群組安置」服務計畫,至此全國沒有任何群組就業安置模式。究其失敗直接原因主要有二:

 

一、依勞動相關法令規定,雇主必須為員工投勞健保並提撥6% 退休金,且必須符合基本工資以上的薪資。雇主多半希望能僱用立即能工作的勞工,也鮮少有工作須要「群組」的工作型態。以三年的試辦經驗,雇主以非營利組織及派遣公司為主。

 

二、補助單位所能開發的工作機會及職種有限,也未能全部符合個案的生涯意願。三年的經驗,服務對象是肢能障礙及精神障礙者,受補助單位無法完成一年安置8名以上障礙者的要求,而服務使用者人數也不足。

 

  98年金融危機後造成經濟持續不景氣,致使就業機會緊縮,尤以身障者受到影響至鉅。而群組安置正挑戰了勞動市場「多能工」及「降低成本」的基本原則,這應該是造成群組安置模式失敗的間接原因。

 

  在美國的勞工法令中也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但雇主的責任與義務相較我國減少許多,相關的福利多半是勞工自行吸收。有若干學者及實務專家建議可以考慮,補助企業進用及補助勞工薪資等策略,前者本局有「訓用留」補助計畫及「義務、非義務進用單位超額獎勵金」可以申請補助;而後者影響的層面甚廣,有待中央進一步研議。

我想回饋:

文章主題對您的幫助程度?





可寫下您對文章的感受或建議

若有勞動法令或其它勞資問題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驗證碼


群組安置計畫-企業做與不做?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諮詢委員會第2屆委員 林佳慶

 

  由於每一位身障同仁自身障別不同,相同的工作不一定能夠延續給下一位身障同仁,所以每位身障同仁從應徵到被錄用都是辛苦的過程。除了法定進用身障者之外,臺北市政府在鼓勵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也有許多的輔助方案,例如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就是對企業釋出誘因的一種方式。

 

  其他輔助方案,例如「庇護工場、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除了「庇護工場」較廣為人知外,其他名稱較為深奧,不易理解,例如「職務再設計」,如果改為「改善就業場所補助計劃」就比較直觀及平易近人。

 

  前一陣子,有機會與社福機構討論到群組安置計劃,係指企業內某一項工作,能由較多人數之身障同仁參與,而且可以配置管理者從旁協助。他們目前是以庇護工場模式承接企業委外清潔工作,由於是企業將特定工作外包,只要完成合約項目,不會限制人數,因此庇護工場可以自行決定派任2至3位或更多身障同仁搭配1位管理者參與工作。

 

  而就爭取案源方面,庇護工場承攬企業清潔工作也須面臨一般清潔公司的價格競爭,也許政府能針對這一類群組安置計劃增設補助,如所得稅款全額回補(先徵後返),便能增加庇護工場在市場上的報價競爭力,也增加身障同仁的參與範圍。

 

  但以企業本身主辦群組安置計劃來說,由於企業本身並非庇護工場,因此必須適用勞基法,支付基本工資、勞保、健保、勞退等費用,進用2名身障同仁就必須負擔2人的成本,如身障同仁本身的產能無法等同於一般員工,從績效的角度審視,該同仁未必符合企業需求,故能進用身障者的人數應屬有限,除非是最近興起的「社會企業」,不以營利為目標,才有機會增加進用人數。

 

  企業就進用人數而言,身心障礙者的人數及比例相對較少,因此較少投入注意力在此項目。但是如果公司企業高層或主管有心關注這一塊,或是被企業主認為這是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份,就能投入較多的資源。如果能夠得到企業老闆支持,人資部門在內部溝通及尋求內部支援上就事半功倍,因此建議政府多與企業方面進行推廣或接觸拜訪。

 

  為了鼓勵企業盡量進用身障同仁,目前臺北市制訂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對於「超額進用機構」給予獎勵措施。至於獎勵金計算,建議可以修改為不同權重及擴大範圍至派遺人員,例如任用參與群組安置計劃派遺人員(由特定/指定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得以0.5或0.3人計,重度殘障以1人計等。從廣義的角度來考慮,最終受益者還是身障同仁。

我想回饋:

文章主題對您的幫助程度?





可寫下您對文章的感受或建議

若有勞動法令或其它勞資問題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驗證碼


自閉症青年群組安置就業經驗分享

臺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執行長 柯白珊

 

  從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辦理「自閉症現況調查與就業模式研究」(2002,劉玉燕)中得知,以工作隊之團隊支持、小組安置之就業形式,對於心智障礙者,尤其是自閉症者,是很適合的就業模式;然而在此之前,自閉症的家長們憑著陪伴孩子們的經驗,一開始就認清了這個道理並身體力行之。

 

  早在民國88年,沒有任何政府的資源挹注,一群自閉症家長共同出資購買了機器,與洗衣廠的老闆合資開設洗衣工廠,老闆和老闆娘擔起了就業服務員的角色,帶著6位自閉症青年從事洗衣的工作,三年後洗衣工廠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然而卻也奠定了這6位青年的就業基礎,目前有2位仍舊從事洗衣的行業,1位從事清潔工作,2位在庇護工場,只有1位因情緒行為退而安置在小作所。

 

  民國94年台北市自閉兒基金會成立之初,以庇護工作隊的形式,安置了6名自閉症青年到全國加油站汐止站負責洗擦車工作,初期職場只給了我們兩個名額的職缺,由就業服務員帶著6位青年分做2個人的工作,雙方漸漸建立了信任關係之後,又增加了1個名額,這6位就業者和所有的員工一樣,享有勞健保等勞工應有的權益,雖然因為能力不足以獨立,在就業服務員悉心的安排與輔導之下,偶爾難免出點小狀況,卻也能夠百分之百完成加油站交付的任務。這個工作一直持續了三年多,即使沒能拿到政府補助,我們還是自費執行這個業務,直到97年遇上了金融大海嘯,站方為了節省開支,不願意負擔額外的員工勞健保等費用,因此結束了雙方的合作關係。

 

  難能可貴的是,在三年多的服務過程中,我們前後總共招收了13名員工,有5位就業者順利留在該職場,轉由支持性就業服務,成了該加油站的正式員工,其中1位王姓員工至今還留在該職場。由這兩次的的經驗看來,群組安置確實非常適合自閉症族群,尤其是能夠在同一場域經過最”自然”的職訓後,成功獨立就業的比例大幅增加。

 

這樣的服務模式除了需要就業服務員的介入之外,成功的關鍵在於:

  1.廠商願意(或是有夠大的空間)讓工作的群組進駐,視狀況甚至可以換補適任的員工。

  2.廠商願意增加額外的人事成本。

  3.工作性質屬長期缺工的職種,可以順利遞補。

 

  如果政府能夠開辦或尋求適當的廠商合作,初期以職訓的方式,漸而轉為庇護性就業服務,待能力成熟以支持性就業服務輔導於該職場留任,最後終能培養一個可以獨立就業的員工。這不僅有助於自閉症族群,對於各種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心智障礙類族群,期有機會以群組安置的模式,從職訓-庇護-支持性-獨立就業以一條鞭的方式循序漸進,造就更多能夠真正獨立就業的青年。

我想回饋:

文章主題對您的幫助程度?





可寫下您對文章的感受或建議

若有勞動法令或其它勞資問題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驗證碼


推動「群組安置」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價值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 褚增輝

 

  臺灣自民國80年代初期引進美國的支持性就業服務概念:包括個別安置、群組安置、機動工作隊及小生產圈等四種模式。其中「群組安置」於數年前臺北市與新北市曾經推展過,但沒有很成功而停止持續辦理。

 

  何謂「群組安置」?簡單陳述:身心障礙者因其功能有所減退,無法獨立承擔一份工作,而改採多人(群組)合作做一份工作。這種群組安置2至8位較嚴重的身心障礙者在同一職場中工作;這些職場都是運用社區中的一般公司、企業或工廠,並派就服員為他們提供長期而穩定的多元性支持服務。1992年美國復健法修訂案:將長期穩定支持定義:為就業安置後要超過18個月的追蹤輔導服務。從上述而言,群組安置的對象比支持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功能為低,等同於另一種「庇護性安置」,所不同之處是群組安置在社區中的一般職場,不是在另設的庇護工場。

 

  依據歐美的實務經驗,推動「群組安置」優於「庇護工場」,我們可從下列對照表來分析兩者之優劣:

項目 群組安置 庇護工場
職場開發 運用社區一般職場,在合理的薪資條件下,可開發很多的工作機會 受限於庇護工場的家數,所能容納的名額極為有限
職種類別 社區一般就業職類很多元 受限於庇護工場從事的職類
設立成本 由職場老闆自行設立,無須另行設立,無成本負擔 高:須另設置廠房、購置設備、營運、倉儲等,成本高
營運難度 由職場老闆自行負責營運 高:需另聘專人負責營銷管控
自主能力 低:視開發職場合作情形而定 受限於庇護工場經營職類而定
政府給付 提供就業服務員及行政費 提供就業服務員、行政費之外,尚需提供部份設施設備、場所租金等
輔導人員 關注個案工作狀況及調配,必要時須替代個案工作 除關注個案工作狀況外,還須兼負庇護工場營運角色
訓練成效 運用一般職場訓練,可貼近正常化 運用庇護環境訓練,較難正常化

 

  過去臺北市推動「群組安置」沒有成功的最主要原因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所致;在一般職場任職雇主要給付基本工資及負擔勞健保。「群組安置」雇主提供一份工作機會來僱用三位身心障礙者,就要給予三份基本工資及三份勞健保,所獲的產能只有一份,試問這種僱用條件,天下有幾位雇主願意長期來提供呢?自然是無疾而終!

 

  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就業安置,在制度面設計必須符合現實面:「在商言商」、「成本考量」,雇主必須有合理的利潤,身心障礙者亦必須要有生產力,絕對不宜建立在「強制性」、「愛心」或「純福利」之下,否則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本人對未來推動「群組安置」有下列幾項建言:

 

一、確認「群組安置」是一種庇護性的工作安置,並非支持性或一般性就業服務。

二、「群組安置」有職評員、職管員及就服員之介入,具有客觀服務與支持,可公平合理的維護個案的權益,不必擔心被雇主剝削。

三、法規適時鬆綁(修法或採用行政命令定義),「群組安置」在政府的一項政策,身心障礙者有專業人員服務來維護其權益,「群組安置」雖是運用社區的一般職場,仍可定位為「庇護性安置」。

四、「群組安置」採用「庇護員工」相同的規範,依其能力擬定合理的工時及產能核薪,不限定「基本工資」標準。雇主提供一份工作,由群組工作者共同承擔,一份薪資及勞健保費,亦由群組工作者依其貢獻來分別領取。雇主在合理的條件下,一定樂於提供很多工作機會。

五、如政策必須限定「基本工資」,個案因產能不足,其薪資差額應由政府專案來補貼,可將原社會福利補助,轉變為其工作薪資補貼等。

 

  以上建言盼能落實,早日看到「群組安置」在我國成功的推展開來,為身心障礙者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我想回饋:

文章主題對您的幫助程度?





可寫下您對文章的感受或建議

若有勞動法令或其它勞資問題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驗證碼


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免費創業講座:財報大解密

12/22(四)、12/23(五)13:30-16:30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02)2594-2277轉412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促進課

相關連結

藝人的魔術師-影視彩妝的幕前與幕後-陳睦淳(專業影視化妝師)

12/24(六)

14:00-17:00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02)2395-8567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相關連結

如果您對本電子報有任何建議, 歡迎來信至 E-Mail: labornewspaper@mail.taipei.gov.tw 本信箱僅提供讀者對本報編排、文稿、主題之建議,有關勞資問題請上本局單一陳情系統 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勞動即時資訊請加入勞動臺北粉絲團

本電子報歡迎轉載,僅供非營利目的使用,轉載時請務必註記來源為「勞動臺北電子報」,另請讀者切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作文字,如有前述行為致有損害原著作者名譽之疑慮者,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須自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