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5/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50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破解求職陷阱  找頭路有保障

 

  實務上我們發現,不法業者透過不實廣告招募員工,以假徵才真推銷、參加職業訓練或是補習等手法,誘騙急著找工作的求職者,或是求職經驗較少剛畢業的年輕學子,使得求職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若是經濟條件居於弱勢的民眾,再遇上求職詐騙,無疑是雪上加霜,苦不堪言。

 

常見不實招募廣告或求職陷阱類型

一、招募刊載的勞動條件與事實不合:

  例如:實際月薪資為新台幣2萬8,000元,刊登徵才廣告的時候,卻說月薪資保證為3萬元。

 

二、假徵才真銷售產品或服務:

  以某國際公司、某生化科技、生物科技、奈米等科技公司的名稱,刊登招募行銷、客服、行政助理等相關徵才職缺,誘使民眾投遞履歷,或主動以在某某求職網站看到民眾履歷,邀請民眾前來面試,然而面試官對於面試內容沒有重點,或對求職者詢問顧左右而言他,而要求須先購買公司產品,或是在受訓期間推銷公司產品購買後才可成為正式員工。

 

三、假徵才真誘導加入多層次傳銷或加盟:

  一樣以某科技公司或某國際公司等名義,誘導求職民眾前來面試,而且佯稱求職民眾是百裡挑一,已被公司先錄取並可以參加相關的訓練,而訓練期間介紹公司產品,邀約購買產品並說明該產品的投資報酬率,獲利倍數成長,誘導求職民眾先購買再轉賣或希望求職民眾成為其會員,達到多層次傳銷吸金的目的。

 

圖說:求職時如遇到對方遊說不合理的高報酬,誘使投資或購買產品,應心生警惕,切勿輕易簽署文件或交付金錢。

 

四、假徵才真引誘求職民眾投資:

  同樣是透過聽起來規模很大的公司名稱,如某投顧公司、某美商金融公司,引誘求職民眾前來面試,且經常刊登徵人廣告,其薪資也高出一般標準很多,辦公室經常坐落在高級大廈、金融大樓內,工作內容以處理公司內的行政文書、報表等工作,並藉由資深人員帶領整理公司利潤報表的機會,鼓吹投資,賺取利息,最後連本錢都賠掉了。

 

五、假徵才真詐財:

  經常以傳播公司、經紀公司徵演員、模特兒為由刊登廣告,求職民眾面試後,卻以要上演員訓練、拍攝照片、宣傳為由,向求職者收取訓練費、拍照費、宣傳費等費用,並要求求職者簽署委託辦理上述訓練或拍攝等事項,以規避相關法令。

 

做好「求職前3要 應徵時7不」

  為了避免掉入求職陷阱,我們應先做好防範提高警覺,以避免受騙。

一、求職前三要:

  1、要陪同-請家人或朋友陪同面試,或事先告知親友欲前往面試的地點。

  2、要存疑-若應徵公司有連續數週或數月刊登徵人廣告,給予不合常情的優渥待遇,或公司業務與內容模糊不清、不確定(如:工作輕鬆、免經驗、可借貸),應先做好防範提高警覺。

  3、要確定-若徵人廣告內容僅留公司名稱或僅留電話聯絡人、郵政信箱、手機號碼等,要先確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公司,以免受騙。

 

二、應徵時七不原則:

  應堅守「1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知名的費用」、「2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形或無形產品」、「3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要求當場辦理信用卡」、「4不簽約-不簽署任何契約」、「5證件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不離身不給公司保管」、「6不飲用-不飲用其他人提供的飲料或食物」、「7不非法工作-不從事非法工作或於非法公司工作」。

 

  由於就業市場勞、資雙方資訊或權利不對等,常使求職者陷於弱勢角色,因此「就業服務法」通過時,就在第5條第2項中特別明訂,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刊登不實徵才廣告或揭示,也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意願而留置求職者的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更不可以有扣留求職人的財物或是收取保證金的行為,以保障民眾求職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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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重隱私 就業安全齊保障

 

  近年來發現各式詐騙頻傳,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所致,因此個人隱私資料保護就越來越受到重視。就業市場上,有些企業或雇主於應徵員工時,會以經營管理為由,詢問或要求求職民眾提供隱私資料,使得個人私密的領域受到干擾,或是因不當使用個人資料造成求職民眾困擾。

   

雇主不可任意蒐集的隱私資料類別

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範,隱私資料類別如下:

  1、生理資訊:包含了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

 

雇主蒐集隱私資料須符合「就業所需」

當雇主了解隱私資料類型後,也必須了解「就業所需」規範為何。

「就業所需」規範:

  1、隱私資料提供須尊重當事人權益。

  2、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3、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爾後老闆在請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個人資料時,也就更明瞭哪些問題可以問,哪些問題不可以問,以符合「就業之所需」。也就是說,雇主在面試求職者時,詢問的內容應針對該職缺須具備的能力與條件,並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強迫求職者回答,否則就有可能觸法。

 

就業隱私案例

案例一:

  曉華前往A百貨公司面試客服與電話行銷人員,錄取後被要求須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若未提供或補齊資料,就視同報到手續未完成。

 

  就此案例而言,身分證上登載資料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身分證正面影本的提供在於確認曉華的身分,但是身分證反面影本資料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雇主如欲收集,則須曉華同意;另外「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屬就業隱私類別中的個人生活資訊,而當雇主欲蒐集該類相關資料時,須符合該職缺的專業性、經濟或公益上的目的、必要性與無不正當連結。雇主須能強而有力地說明其中的關聯性,否則,雇主的要求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範。

 

案例二:

  小名前往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面試時被公司問及有無曾犯刑法中所指之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竊盜、搶奪、強盜等前科,並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小名認為已觸犯他個人隱私,可以不提供嗎?雇主有無違法?

 

  保全公司蒐集小名的前科紀錄資料屬於就業隱私的個人生活資訊,但依保全業法第10-1條明訂,違反該條就不可以擔任保全員,因此保全公司依保全業法要求小名提供,屬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就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若發現雇主有違反就業隱私相關規範,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若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30萬元罰鍰。

 

  為避免雇主任意要求求職民眾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於101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時,增加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並於102年修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明訂「隱私資料」範圍及「就業所需」規範為何,有了就業服務法對於「隱私資料」類別與「就業所需」規範後,求職者在填寫履歷表或答覆面試問題時,哪些問題不需要回答,可以有一個依循標準;而雇主也有標準,哪些問題可以問,或是詢問的問題須基於經濟上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以找到合適人才,讓雇主、求職者或員工均能在自主、平等的關係中適性就業與發展。

 

圖說:身分證背面有父、母等多個欄位屬個人背景資料,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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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臺北市高中職職場鮮體驗博覽會

5/20(六)13:00-16: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1段17號1、2樓)

02-23958567/

1999轉58567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相關連結
106年度外籍勞工詩影比賽徵件活動

即日起至6/30(五),活動詳情請見相關連結。

(02)2338-1600轉4201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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