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0/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59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挖土機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挖土機是營建工程進行挖掘作業常見之機械,但若操作不當,極易發生職業災害。一般在工地的災害類型可略分為被飛落的吊掛物或挖斗擊中、挖土機作業中失去平衡而傾倒被壓於車底、迴轉時遭突出之車體撞擊、夾擊及挖土機行走或倒車時被輾壓,這些災害都是人為疏失所致,若能事前做好準備並保持警覺,便可減少職災事故之發生。

 

  106年8月於本市北投區某工地發生挖土機挖斗掉落擊中勞工致死職業災害,案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檢查發現係因工地旁鄰房反應汙水管排水不通,工地工程師便將1.8公尺之鋁合梯放置地面,再攀爬至1樓雨遮上查看,惟雨遮高度約3公尺,無法使用合梯直接到達,因此利用停在工地內之挖土機發動駛至定位,並升起挖土機挖斗至合梯上方,熄火後爬至合梯頂板,並腳蹬挖斗攀爬至雨遮上,而罹災者當時站在高舉之挖土機挖掘臂下方協助扶住合梯,重約470公斤之挖土機挖斗突然掉落,當場將他砸壓在挖斗下方,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圖說:勞工遭掉落之挖土機挖斗砸壓致死。

 

  勞檢處表示本案屬於高度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如能設置適當工作平台,當可避免本次職業災害發生。但就事發經過而言,事業單位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包括不得使用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並禁止勞工站立於合梯頂板作業、挖土機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及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未將吊斗等裝置置於地面等規定。惟挖土機挖斗未設置插銷等防止挖斗脫落之設施,致挖土機挖斗直接鬆脫掉落地面是災害主要發生之原因。

 

  勞檢處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挖土機作業中,應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挖土機走動時應先淨空移動路徑上之人員以防止發生被夾擊或撞擊危害、挖土機停放時應將挖斗置於地面,離開駕駛座時須取下鑰匙並妥善保管且不得將挖土機用於吊掛作業或作為載人工作台從事高處作業,以防發生物體飛落或墜落之危害。

 

圖說:挖土機挖斗應設置插銷等防挖斗脫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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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設備(俗稱吊籃)進行高處作業安全檢核

 

  本市招牌林立,常可見到廣告招牌業者利用移動式起重機(吊車)進行招牌吊掛安裝、招牌版面更換、招牌燈管換裝維修等,從業勞工辛苦地在高處冒著墜落、感電等風險進行作業,而最常使用的施工方式,即是利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桿外接裝設的搭乘設備(俗稱吊籃)進行高處作業。然而,本市歷年來皆有因搭乘設備使用不當而發生職業災害之案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整理提供以下注意事項,供相關從業人員參考實施,期冀大家都能在安全的狀態下進行作業:

 

(一)、操作人員應經訓練合格,起重機具應經檢驗合格: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裝設搭乘設備載人作業時,若該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超過3噸,則屬危險性機械,必須取得合格證且合格證未逾有效日期,方可使用。另操作移動式起重機之人員須經教育訓練合格後,方可擔任操作手。操作吊升荷重超過3噸者,須通過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未滿3噸者,須通過特殊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使用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之搭乘設備:

 

  搭乘設備因並非起重機原廠設計之配件,為自行另外加裝之組件,其製造設計品質良莠不齊。為確保搭乘設備之強度安全,法令規定搭乘設備應經專業機構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則須重新簽認,以保障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因製造設計品質不良而損壞發生職災。

 

 

(三)、作業前應對搭乘設備實施檢點,並預先研擬作業路徑與方式:

 

  經簽認合格之搭乘設備,仍有可能因平時使用不當而有裂縫或鏽蝕,導致強度減損。每次作業前,仍應檢視搭乘設備是否有裂縫或鏽蝕,若有則嚴禁使用,以免發生墜落。另應研擬作業路徑與方式,避免與電線、樹幹或建物等發生干涉。

 

(四)、正確勾掛使用安全帶及戴用安全帽:

 

  安全帶為避免搭乘設備損壞斷裂之救命裝置,應勾掛於移動式起重機吊桿本體上,不應勾掛於搭乘設備上,如此方能在搭乘設備萬一發生損壞時發揮防墜效用。另為避免物體飛落及頭部碰撞,作業人員應確實戴好安全帽。

 

(五)、不可拆除過捲預防裝置:

 

  我國過去曾發生過移動式起重機拆除過捲預防裝置,而操作手又操作失當,導致鉤頭過度捲揚打翻搭乘設備,而搭乘設備內人員又未使用安全帶,導致墜落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是以搭乘設備載人作業時雖未以鉤頭吊掛物品,仍須確實裝設過捲預防裝置。

 

(六)、車輛行駛時應該拆下搭乘設備:

 

  搭乘設備由鋼管銲接而成,過去搭乘設備發生斷裂多由銲道處裂開。倘若車輛行駛時未拆下搭乘設備,則可能因路面震動產生的反覆應力使銲道發生裂縫生長,產生疲勞破壞。

 

  最後要提醒大家,除了機具設備方面的正確使用之外,最重要還是「心態」,《射鵰英雄傳》內有言:「過份小心,一千次也不打緊;莽撞送死,一次也太多了!」伴隨著疏忽發生的,總是令人懊悔不已的職業災害,因此每次作業時保持謹慎、小心,絕不冒險僥倖的心態,才能「小心駛得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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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小專欄
 

Q:部分工時勞工工作達6日,雇主該如何付工資?

A

  1. 由於法令規定,每7日應有2日休息,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日。因此,部分工時勞工無論其每日工時皆低於8小時,只要連續工作至第6日者,第6日之出勤工資,即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之。
  2. 例:小明是半工半讀的打工族,平常工作只須3小時,時薪140元,平常上週一至週五,老闆說人力吃緊,請他於週六來工作3小時,小明週六的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答:週六為小明之休息日出勤,工作3小時,應視為4小時。加班費應為840元(140元*4/3*2時+140元*5/3*2時)。

 

活動名稱/內容 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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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活動
10/1(日)9:30-12:30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84號前

02-23381600轉5104、5109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2017中秋
越團圓演唱

10/1(日)11:00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91號
台北花博公園舞蝶館

02-2338-1600轉4204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就
業“薪”機
會」中型徵
才活動

10/13(五)14:00-16:30
臺北市仁愛路1段17號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02)23085230分機210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英文系列講
座/洪欣老師

10/15(日)14:00-16:00
臺北市仁愛路1段17號2樓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02-23958567或1999轉58567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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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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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勞工健康
關懷活動

10/15(日)13:00
臺北車站西醫門至北三門站內空間

(02)2338-1600轉4201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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