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1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8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營建機械之挖土機(俗稱怪手)作業安全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土木工程科前科長 王生旺

 

  挖土機係屬掘削用的車輛系營建機械,在營建工程中應用相當廣泛,於進行挖掘作業時最常使用的機械,包括基礎開挖、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管溝施工。另外依照所搭配的器具種類還有其不同的用途,如挖斗、破碎機、油壓旋轉夾鉗等,使用上相當方便,但若操作不當,卻極易發生職業災害,歷年來臺北市曾發生下述案例足供事業單位參考並作為警惕:

 

  97年1月信義區某工地劉姓勞工拿鋼索一端勾住挖土機上的掛鉤,另一端勾住鋼板外側中間的圓孔處,並指揮楊姓勞工用挖土機將鋼板吊起,當將鋼板移至定位,並使其直立後,於鋼板下端下放至接觸地面時,鋼索一端之吊鉤突然於鋼板外側中間的圓孔處脫鉤,造成鋼板隨之側倒於地面,而在旁的劉姓勞工閃避不及,被側倒的鋼板壓住左腿,附近施工人員立即前來幫忙將鋼板再度吊起,將人送至醫院急救,因傷害過於嚴重,只能將左小腿截肢。

 

  101年9月因應颱風來襲,文山區某預約維護工程進行抽水站系統之污泥清疏,工務經理為紀錄施工情況,進入挖土機旋轉半徑內照相,遭旋轉的挖土機夾擊(夾於河岸不鏽鋼ㄇ字型護欄與挖土機間),經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106年3月大同區某民宅正進行建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於4樓板使用大鋼牙重機械進行牆面破碎作業,大鋼牙欲更換作業位置時,未查鄰近樓板開口,導致大鋼牙失去重心而翻落至1樓地面,當下駕駛一起從4樓被拋飛墜落至1樓地面,經緊急送至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106年8月北投區某工地因工地旁鄰房反應汙水管排水不通,工地工程師便將1.8公尺之鋁合梯放置地面,再攀爬至1樓雨遮上查看,惟雨遮高度約3公尺,無法使用合梯直接到達,因此發動停在工地內之挖土機並駛至鄰房旁,並升起挖土機挖斗至合梯上方,熄火後爬至合梯頂板,並腳蹬挖斗攀爬至雨遮上,而罹災者當時站在高舉之挖土機挖掘臂下方協助扶住合梯,重約470公斤之挖土機挖斗突然掉落,當場將他砸壓在挖斗下方,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107年9月松山區某工地使用挖土機進行場地整理作業時,當挖土機行經至地面原已鋪設鐵板的地方,因挖土機履帶壓及鐵板邊角不規則面,造成鐵板受力不平均驟然彈起,將一旁作業之罹災者壓在鐵板下方,經送醫院急救仍不治身亡。

 

  首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的規定,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勞工接受預防災害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至少3小時,若從事營造作業應增列3小時,並針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操作人員亦應增列3小時的教育訓練時數,所以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從事營造作業的勞工,雇主應增加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以提升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對避免職業災害發生有其必要性。

再則工地使用挖土機作業時經常發生的危害有:

  1. 使用挖土機吊運物料,因物料掉落勞工被飛落的吊掛物擊中。
  2. 挖土機作業中失去平衡,而傾倒壓擊到勞工。
  3. 挖土機迴轉或後退時,勞工遭車體撞擊或被輾壓。

這些災害都是人為疏失所導致,若能事前做好安全措施並保持警覺,便可減少職災事故發生。

 

  最後,有關挖土機使用安全方面,事業單位使用挖土機從事作業,應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禁止人員進入挖土機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走動時,應先淨空移動路徑上的人員及障礙物;不得將挖土機用於吊掛物料,或作為載人的工作台從事高處作業;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從事調查,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施工方法。

 

  另特別提醒事業單位,挖土機經常被用來從事吊運物料,導致相關職業災害,如有必要應先確認挖土機原設計用途可供起重吊掛之用,吊掛人員應經吊掛作業訓練合格,且採取防止所吊物體脫落的裝置,做好周邊警示及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範圍,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才能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避免災害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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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電危害的認知與預防

 

  統計臺北市103年至107年期間,發生感電災害案件共計57件,其中共12件為死亡重大職災,若按年度災害件數分析,分別為:

顯示感電災害有逐年增加趨勢,且勞工傷害程度,輕則受傷住院,重則造成電擊休克死亡,如何預防感電災害發生,並提升作業勞工對感電危害認知,刻不容緩。

 

  電是種看不到、摸不到的東西,所以勞工在工作場所作業,時常會忽略用電的安全。相較於工作場所中墜落、物體飛落等職業災害,勞工們很容易忽視感電的潛在危害。而電氣設備是否有「漏電」,亦無法簡單的利用人體所具有之視覺(眼睛)、聽覺(耳朵)、嗅覺(鼻子)、觸覺(皮膚)等方式測知。

 

  以換日光燈泡或燈管為例:更換燈泡(管)時,雙手常會碰觸到周遭帶電金屬部分,此時會因雙手潮濕及器具漏電等現象而發生感電,雖稱人體對於電流有一定程度的絕緣效果,惟雙手碰觸低壓電(交流110伏或220伏)瞬間,電流流經心臟如達100mA(毫安培);或是連續感電,流經心臟的電流達50mA,就會產生致命的心室纖維顫動,此時心臟不規則顫動,每分鐘顫動300~600次,喪失縮收舒張功能,如未立即實施電擊,即易發生死亡。而勞工於作業時,常遇身體潮濕或雙手流汗,此時碰觸電器設施,最易發生感電傷亡事故,故不可不慎(要斷電!)。

 

臺北市近一、二年勞工發生感電死亡的3種作業形態:

態樣1、電氣作業未斷電(如換燈泡、架接線路):勞工在換燈泡時,因須爬上合梯,未免多次上下合梯造成麻煩,多未關閉電源直接徒手換燈泡,過程中手指如不慎碰觸燈座底部帶電銅片或是線路前端帶電裸銅線,身體其他部位再接觸金屬導體,即形成感電迴路肇災。

            

                        圖1:從事電路作業前應先斷電,避免活線作業所產生的感電危險

 

態樣2、清洗電氣設備(如冷氣機、發酵箱)作業:勞工在清洗電氣設備前未進行斷電,當水浸濕設備帶電端子,造成設備漏電,又設備線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或漏電斷路器失效,勞工又處於潮濕作業場所,造成致命感電事故。

 

                  圖2:以水清洗發酵箱,事前未斷電,水浸濕帶電端子,造成加熱水槽外殼漏電。

 

               

                       圖3:發酵箱電路所裝之漏電斷路器故障,當開關切斷下仍有電壓。

 

態樣3、廣告招牌安裝、拆除作業:勞工作業時常常以為白天廣告招牌沒亮,應該沒有電,由於國內的廣告招牌多數採用220伏特的電壓,電路大多以2條110伏特的火線配接而成,設定計時裝置於傍晚時分接通迴路,點亮招牌。白天安裝新招牌時認為招牌沒亮沒有電,貿然剪斷原有電路,當不慎觸及其中帶電的110伏特火線,再碰觸身旁廣告招牌金屬部位即造成感電事故。

 

在眾多的感電事故中,勞工只要落實下列3大步驟就可以避免大部分的感電災害:

步驟1「斷電」:從事電氣作業前應先斷電。例如,從事廣告招牌更換、冷氣機清洗作業前,先將電源關閉。

步驟2「檢電」:斷電後應再次檢電,確認斷電迴路正確及未有外來洩漏電流。例如,106年臺北市2件廣告招牌作業感電死亡災害,皆為作業前已斷電,但未再進行驗電即開始作業,結果因他處洩漏的電流傳導至招牌,造成廣告作業勞工感電身亡。

步驟3「絕緣防護」:現場如無法斷電,從事活線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時應穿戴絕緣防護具,避免作業中誤觸帶電部位而感電。

 

  為了預防勞工於作業中發生感電,本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107年特與3C賣場、冷氣品牌廠商、有線電視業者、台電公司暨所屬區處等事業單位合作,對其工程人員及所屬承攬商進行感電預防及防災宣導。另外在實施勞動檢查時,主動針對漏電斷路器裝設加強查核:

(1)潮濕場所用電,電路有無裝設漏電斷路器。

(2)保護人的漏電斷路器,須採用高敏感、高速型,其規格為額定感度電流30mA(毫安培)以下,動作時間0.1秒以內。

(3)漏電斷路器裝以裝置分路為原則,避免任何一個迴路漏電造成總開關跳脫,以致查修困難及發生危險。

此外,勞檢處更於各類教育訓練中發送本市重大職業災害案實錄彙編及驗電筆,供業者瞭解各類感電職災類型、災害發生經過及如何以驗電筆檢查電器設備有無漏電。

 

  大部分勞工常會認為110伏特的電壓沒危險,感電後僅會手麻麻的,但反而導致很多從事低壓電氣作業的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身亡。勞檢處透過各類新聞稿、教育訓練向大眾宣導,當工作中滿身大汗、身體潮濕之際,110伏特的電壓所產生的電流足可使人體的心臟產生致命的心室纖維顫動。所以從事任何電氣作業時,應落實「斷電」、「檢電」、「絕緣防護」等步驟,確保自身安全,保護自己,也保護一個完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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