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12/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12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北市勞檢Uber Eats外送平台,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緣起

 

自今年國慶連假以來,5天內一連發生3起外送員死亡事故:10月10日於桃園市發生Foodpanda外送員交通死亡事故、10月13日於臺北市發生Uber Eats外送員交通死亡事故以及10月14日於臺北市發生Lalamove外送員撞到行人導致行人死亡等3起死亡事故,而因Uber Eats外送員事故發生於本市轄內,為釐清事業單位是否有保障外送人員權益,本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於108年10月14日、16日以及21日對Uber Eats及合作之易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以確認外送人員與平台業者間之勞務關係及相關責任。

 

勞動檢查對象與外送員間關係說明

 

Uber Eats母公司為荷蘭商Uber Portier B.V., Uber Portier  B. V. (下稱Uber Eats公司)授權香港商比錫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比錫茲公司)在臺灣協助推廣Uber Eats外送平台(負責推廣平台、APP使用、廣告、網站翻譯、尋找餐廳給Uber Eats公司參考等業務);另Uber Eats公司再委請易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得公司)處理臺灣汽車貨運業公路法規有關事宜,因Uber Eats公司主張與易得公司為合作關係,而易得公司又主張與外送人員為承攬關係,惟因外送員資格審核及平台系統管理、報酬支付以及合約簽訂等工作皆是由Uber Eats公司作為主體,故勞檢處研判Uber Eats 公司為外送員雇主及勞動檢查對象。

 

外送員僱傭關係以及認定結果

 

因Uber Eats與發生職災之黃姓外送員(下稱黃員)於外送過程中,仍要遵循Uber Eats所訂定之規定,勞務需親自履行且Uber Eats與易得公司之合約亦載明不得與優步競爭者有合作關係,另美食外送業務為Uber Eats之核心業務之一,倘此業務停擺,則會嚴重影響Uber Eats業務功能運作等,外送人員與Uber Eats雙方具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故勞檢處認定Uber Eats與黃員外送人員具僱傭關係。

 

此次檢查發現Uber Eats未替黃員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及所備置黃員之勞工名卡有缺漏,另亦因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等,涉違反5項勞動法規。

 

具體作為

 

    本局及勞檢處為具體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出具體作為如下:

一、要求改善並給付職災補償

針對勞動檢查違法事項,勞檢處要求Uber Eats立即改善並要求給付黃員遺屬職災補償,事業單位已於108年10月25日給付該補償。

 

二、函請事業單位需負防護之責

勞檢處先前已於108年5月31日發生職災前,以行政指導函要求「外送電商平台業者」需負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防護責任,並要求強風豪雨達停止停班停課標準時停止外送,以維護外送人員之工作安全並建議須幫外送人員投保意外保險。

 

三、舉辦座談會,研商保險事宜

勞檢處於108年8月30日、9月9日邀請電商外送平台業者針對外送人員之工作安全及投保部分進行討論,發生職災事故後,勞檢處另於10月28日邀請商業保險同業公會及八大電商外送平台業者召開「外送電商平台業者商業保險研商座談會」,會議中研商外送人員商業保險相關事宜,並要求業者應替外送員投保意外險等相關保險以保障外送員權益,除建議各平台外送人員保險模式以「團體傷害保險」的方向進行規劃之外,並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給予必要協助,以幫助相關業者能順利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圖說:108年8月30日召開之「外送電商平台業者如何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安全座談會」

 

四、訂定自治條例,規範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

 

由於外送人員接連發生重大車禍造成人員傷亡,其工作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柯文哲市長已責成蔡炳坤副市長召集本局及相關局處成立「外送員權益保護專案小組」,研擬本府相關保護措施以保障外送工作者人身安全。後本府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平台業者應替外送人員投保意外險、颱風天應停止外送及須對新進外送人員施以教育訓練等保護方式,且無論僱傭或承攬皆適用。

 

 

圖說: 108年11月1日召開之「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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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舞台與廣告物搭設作業危機重重,你做對了嗎?

 

前言

 

2019年年底跨年活動與年末節慶購物旺季即將開始,又適逢大選將至,各式廣告行銷物之設置與活動舞台搭設工作將如火如荼展開,但在這些吸睛的行銷活動硬體設施搭設背後,卻潛藏許多可怕的工作危害,從業勞工必須辛苦地在高處冒著墜落風險,進行作業舞台搭設與廣告行銷布幕看板設置,其中廣告行銷布幕看板常見的施工方式,是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及搭乘設備或是繩索垂降技術。然而,近年來皆有因移動式起重機及搭乘設備使用不當,或繩索作業防護不確實,而發生職業災害的案例。另外,舞台搭架作業過程中,因經常必須攀爬至2公尺以上高處,也常有墜落傷害事故,本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整理以下注意事項,供相關從業人員參考實施,期望大家都能安全順利完成作業。

 

 

圖說:舞台搭架作業危機重重

 

作業前安全檢核要項

 

 (一)、上工前,證照先確認: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裝設搭乘設備載人作業時,若該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荷重超過3噸,必須取得合格證且未逾有效日期,方可使用。另操作移動式起重機之人員須經教育訓練合格後,方可擔任操作手。操作吊升荷重超過3噸者,須通過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操作未滿3噸者,須通過特殊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育訓練梯次可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查詢)

 

另外,搭乘設備非屬起重機原廠設計之配件,為自行另外加裝之組件,其製造設計品質良莠不齊。為確保搭乘設備之強度安全,法令規定搭乘設備應經專業機構簽認,效期最長2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則須重新簽認,以保障使用搭乘設備時,不因製造設計品質不良而損壞發生職災。

 

 

 

 

 

 

 

 

 

 

 

 

 

 

 

 

 

 

 

 

 

 

 

 

 

 

圖說: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簽認報告範例

 

 

(二)、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及作業環境需先確認與防護

 

每次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作業前,應先檢視作業環境,確認起重機停放空間是否充足,地面是否平整、承載力是否足夠等。並且作業範圍要確實防護與管制,避免無關人員闖入。另外也需研擬作業路徑與方式,避免與電線、樹幹或建物等發生干涉而造成意外。

 

 

圖說:檢視作業環境以避免與電線、樹幹或建物等發生干涉

 

 (三)、個人防護具的檢查與確認:

 

安全帶為避免搭乘設備斷裂掉落或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墜落之救命裝置,每日作業前應確實檢查是否完整無損傷,使用方式也要正確。如使用搭乘設備時,應勾掛於移動式起重機吊桿本體上,不得勾掛於搭乘設備上,如此方能在搭乘設備發生損壞掉落時發揮防墜效用。而從事舞台搭架作業時,應使用雙鉤背負式安全帶,並勾掛於安全母索或強度足夠之桿軸上。另為避免物體飛落及頭部碰撞,作業人員應確實戴好安全帽。

 

此外,繩索垂降作業時,除前述安全帶與安全帽檢查外,工作繩與備援的安全繩必須確實檢視,不得有損傷,並且在與綁固結構物突出邊緣接觸處,應設置繩索保護措施,以避免磨損斷裂。

 

 

圖說:使用搭乘設備時安全帶應勾掛於移動式起重機吊桿本體上

 

 (四)、事前檢電小動作,生命安全大保障

 

由於多數戶外廣告物為加強夜間醒目效果,多裝設有照明設備,但也因為照明設備有用電需求,在設置或維護過程,就容易發生感電危害。本市近幾年就陸續發生,因廣告物金屬框架帶電,作業人員又未事前檢電或採取絕緣防護措施,而造成感電直接或間接傷亡案件。對此,勞檢處提醒,戶外廣告物架設或維護作業,從業人員除事先關斷照明電源外,從事工作前仍須檢查確認廣告物金屬框架部分已無帶電。如必須以活電方式作業,個人絕緣防護器具更要確實穿戴適當後,方能確保工作安全。

 

 

圖說:戶外廣告物金屬框架與絕緣披覆受損之電線接觸而帶電

 

(五)、指揮訊號與溝通保持暢通

今(108)年8月於宜蘭縣發生一起戶外廣告物格柵作業人員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疑似因通訊效果不良,導致操作人員動作方向錯誤,造成搭乘設備上2位乘載人員掉落的重大職業災害案。事隔2個月,於南投類似情況的搭乘設備掉落災害,更造成3人死亡的事故。顯見,搭乘設備內作業人員與操作人員間溝通不良的結果,將導致嚴重的傷害。為此,特別提醒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之作業人員,除應按前述要點勾掛安全帶防墜外,事前更要確認指揮訊號與保持溝通暢通,以避免發生意外。

 

 

圖說: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掉落

 

結語

 

最後要提醒大家,除了機具設備方面的正確檢查及使用之外,最重要還是要落實事前規劃與防護措施的檢查,輕忽規劃與防護措施的心態,將造成無可挽回的職業災害,因此每次作業時保持謹慎、小心,絕不僥倖冒險,才能永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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