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9/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54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陳信瑜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顧問黃奕孝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跨國大型企業和現代化企業,為了強化自己的對於損失的控制和風險的預防,開始建立自主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後各國陸續制定相關系統,其中影響最大的有:1996年,英國頒布了BS 8800「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系統標準」(Guide to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美國工業衛生師協會AIHA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文件」。澳洲標準局亦出版營造業及一般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1997年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中災防及挪威船級社(DNV)皆分別制定了營造業及一般性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這些可以稱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分頭開創期。

 

       有鑑於整合各國標準的需求,國際標準組織ISO於1996年9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研討會中,討論ISO是否應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 1999年英國標準協會(BSI)、挪威船級社(DNV)等13個單位提出了OHSAS系列標準,即「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規範」和「OHSAS1800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HSAS18001實施指南」,國際勞工組織(ILO)於2001年也公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LO指引(ILO-OSH 2001)」, 2007年OHSAS系列標準改版,將ILO指引的理念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改版的內文中。從1997年到2007年各種標準逐漸整合更新,慢慢取得了世界各國的共識。

 

       直到201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編制ISO 45001用於建立通用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標準,歷經委員會版(CD版),CD2版,國際標準草案FDIS版,終於在2018年3月正式頒佈國際標準版ISO 45001。

 

       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供各個組織建立及營運管理系統的遵循模式。所有ISO 的管理系統標準均立基於「持續改善」的原則。一個組織評估其現況,發展政策及確定目標,執行行動,達成目標並量測結果。依據此資訊採取行動,以達成政策的有效性,可以被持續的審查與改善;預防是管理系統方法最重要的一環,利用風險評估的方式,先期控制風險;「稽核」是管理系統方法的另一重要部分,其讓組織得以檢查,距離達成目標尚有多遠,且可以內部或外部稽核方式為之。因此,不論這個組織大或小、也不論這個組織提供的是產品或服務,ISO 45001管理系統標準都可以被應用,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一般人把ISO 45001當作一項任務或規定,並不覺得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日常工作有什麼不同,事實上ISO 45001是管理系統,其本質是管理各種大大小小的職業安全衛生活動。ISO 45001加強的內容,大多是要求企業面對自己的特質、文化,將職業安全衛生的管理融入到組織管理體系之內,但是國內企業並不重視內化和融入的過程,只重視參考範本,將安全衛生文件化,而不重視企業執行時核心的缺陷,往往會讓企業錯失先機。企業主花了時間、精神、經費,結果得到的是一堆照抄的文件,除了獲得一份漂亮驗證的證書之外,對於企業單位安全衛生水準的提升幾乎沒有幫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已經建立的各項架構,不論輔導驗證或企業人員,如果要讓此系統更有績效,應該針對ISO 45001的整體架構有更多的思考和體會,就算得到驗證,也只是代表企業有能力將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性的管理,可以依此標準去執行了,而不是已經達到了成效。條文規範所提供的只是管理標準,也就是說是一種管理方法,如果沒有最高管理層的承諾,如果離開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能力、態度和積極性,按照該標準所建立的管理系統文件寫得再好,也達不到預期的目的。

 

       建立有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一定要避免盲目照搬他人模式和憑空設計。有效的執行力取決於高階主管的領導和管理能力,並發揮員工智慧和力量,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準和績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和其他管理系統一樣,需要調整適應組織的特性,PDCA的管理循環要持續運行,去除繁雜不必要的程序,建立企業有效性、適切性、適用性的管理制度,整套管理系統才能深入企業文化,獲得預期的成效。

 

 

圖說:ISO45001系統表單位置

 

 

 

 

 

 

 

 

 

 

 

 

 

 

 

 

 

 

 

 

 

 

 

 

 

 

 

 

圖說:45001管理系統產生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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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審查基準 增訂4類從業人員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

職業安全衛生科檢查員陳力瑋

 

       本局配合勞動部相關公告事項,修正「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的附表(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計有4大類從業人員,相關修法內容刊登於北市府公報110年第155期(公報內容連結:https://gazette.gov.taipei/)。

 

       本次修正內容為增訂第1類第8點從事國際船舶用品供應補給工作人員;第2類第10點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與第11點陸域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及離岸風場興建期的陸上組裝從業人員;第3類第30點市場徵信業僱用的不動產估價師;第4類第2點離岸風場的興建,或運作維護從業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類別人員。雇主若想申報核備本次增訂的陸域風場及離岸風場從業人員,請務必檢附承攬契約/合約書中有關承攬項目及當事人用印頁次。另外此類人員勞動條件及工作環境較為特殊,請雇主隨時注意勞工身心狀況,並採取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防措施。

 

       申報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所需約定書及各類書表範例業於110年9月1日更新,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網址:https://reurl.cc/5rjpq7)。欲申報之雇主請備齊函、核備名冊及約定書,以紙本或電子公文函送本局,具特殊身分或特定行業別之勞工須檢附相關文件(請參閱前揭網址中「1-送件公文範例」);另,約定書若為副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除前述公文作業外,雇主亦須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https://reurl.cc/2r5ZM9)登錄申報資料。

 

       為避免雇主因不熟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致使約定書內容違反相關規範而不予核備,請先行參閱「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第5點規定。就過往經驗,常見不予核備之情形有約定書違反「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所定工時限制或約定書條款有牴觸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情形。

 

       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2月2日(80)台勞動一字第 02431號函釋略以:「一、查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前經內政部75年11月22日台內勞字第450693號函釋在案。本會78年8月26日台78勞動一字第14686號函亦規定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應以其所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為該法第3條所列之行業為準。即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 (或營業額) 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 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觀諸其意旨,雇主須屬勞動部公告之行業始得申報,如勞動部87年3月4日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0條之1第1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規定者。」,倘雇主並非資訊服務業,自無該公告之適用。

 

 

圖說:臺北市政府公報110年第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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