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9/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0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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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加班費不足,勞動局籲銀行善盡社會責任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年7至8月針對32家銀行業進行專案勞動檢查,發現31家銀行未發給員工足額加班費;22家超時工作;半數銀行未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顯示銀行員工超時工作問題嚴重,恐已濫用責任制。

  此外,鑑於銀行女性從業人員達六成,對於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相關權益,勞動局長賴香伶特別採取「銀行業職場權益母性保護檢核表」,要求32家銀行提報員工申請生理假、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產假之紀錄,並使勞動檢查納入銀行業「法律遵循」概念,將勞動法律遵循規範,納入其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分指標,使銀行業更遵守勞動法令之規範,改善其勞動條件。

責任制遭濫用、拒發加班費成常態  
  儘管勞基法第84之1條規定的責任制工作,只有保全人員等少數職業適用,但許多雇主都認定其員工是「責任制」,延長工時不給加班費,過去勞政單位接獲檢舉,勞檢員上門檢查時,有業者要求員工「先打卡、再加班」,以假造的員工出勤紀錄,掩飾超時加班事實,使勞檢員雖知事有蹊翹,也難以開單告發。

  面對超時過勞問題嚴重,勞動局長賴香伶上任前,就宣示要針對大眾傳播、銀行等指標性行業展開專案檢查,勞動局並全國首創勞動條件勞檢陪同鑑定制度,讓同行業的工會幹部、資深勞工以專家身分擔任「陪同鑑定人員」,基於熟悉同業工作生態、提出建議,使勞檢員更能掌握該行業的「眉角」,落實勞動檢查。

  勞動局於6月邀集各銀行工會幹部、資深員工培訓,7、8月進行銀行業勞檢,總計檢查32家,發現31家銀行未足額發加班費佔97%;22家銀行員工有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或每月加班超過46小時工作佔69%;18家銀行未能定期開勞資會議,與勞工針對加班、女性夜間工作議題勞資協商佔56%。

盼金管會督導銀行 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基於柯文哲市長「開放政府」理念,勞動局除依法裁處罰鍰、公布違規名單外,也行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銀行業改善違反勞動法令亂象,也呼籲銀行業應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足額給付加班費,杜絕超時過勞,資方應針對加班等問題與工會或勞工協商,勞動局將對違規銀行業者進行複檢,若再發現違規情況,將加重處分。

  勞動局認為,銀行業應將其勞動條件、性別平等等勞動規範納入其「法律遵循」概念,及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分指標,勞動局的銀行業勞動條件陪鑑勞檢兼有調查、執法連結輔導的方式進行,其職場平權的調查結果,除持續追蹤外,勞動局也將向金管會提議增加勞動條件作為企業社會責任評分指標的配分比重,促使銀行更重視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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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搭便車 團協再進化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之資方與企業工會於104年8月25日續約簽訂團體協約,以實際行動呼應柯市長上任以來的公開政府理念,展現對員工的誠信承諾;柯市長與勞動局賴局長親自出席見證此次續約儀式。賴局長表示團體協約法明定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優於勞基法的效力,捷運公司與工會能持續簽訂團體協約,是一個好的延續,也是給予市屬工會一個好的示範作用,希望帶動民間事業單位的勞工能起而效尤。

  本次大眾捷運公司修訂協約中最重要的是新增「禁止非工會勞工搭便車條款」,約定資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適用於不具會員資格之勞工。但經工會同意,且該不具會員資格之勞工繳交一定費用於工會者,不在此限。

何謂禁止搭便車條款  
  「禁止搭便車條款」係引自美國的制度,避免企業內團體協約簽訂後,受團體協約約束的雇主,對沒有加入工會的勞工,就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例如薪資、獎金、工時、休假等等)或福利等採取一致性同等的給予對待,而導致公司內部勞工間不正當競爭或產生嫌隙,間接損及工會協商權利。如工會爭取增加獎金,如果不是工會會員,將不能一併適用,避免工會努力爭取會員福利時,非會員不但不出力,甚至阻撓,增加工會幹部爭取福利的風險,等到工會爭取到福利時,非會員卻能一樣比照享受,這對既有繳會費、出力的會員並不公平。

  現行團體協約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允許團體協約內訂定「禁止搭便車條款」,鼓勵勞工加入工會,增加勞工參與的力量,對非工會會員來說,繳納一定費用後(如某段期間之會費),也可以享有此福利,落實使用者付費。

  這項鼓勵勞工結社協商的條款,立意良善,以工會會員占員工比例高的企業工會較適用,目前團體協約未規定不加入工會的罰則,如資方無意討論將此條款列入協約內容,則有可能讓勞資協商停頓,國內不少企業工會正努力嘗試將這項條款納入團體協約,臺北捷運公司的團體協約是國內少數成功納入禁止搭便車條款者。

落實勞工團結權 提升勞動條件
  勞工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是基本的團結權,但雇主很可能誤解和敵視工會,或阻撓工會成立、運作或削弱工會的功能。團體協約法實施至今,部分資方對「禁止搭便車條款」都有相當疑慮,往往拒絕提供對案,甚至要求工會放棄協商、刪除討論此條文。工會欲要求在團體協約直接約定「禁止搭便車條款」的難度很高,建議先透過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民主程序,做出「非會員支付一定之費用」的相關決議,再輔以要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違反誠信協商」來達成。

  「禁止搭便車條款」的約定是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重要里程碑,目的在於提升工會入會率、促進勞工團結意識,對勞資集體協商極具意義,也有助於企業內勞動條件提升,增加勞工對自身工作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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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黃明櫻師生聯展  9/16-9/30 平日9時至20時;週六9時至16時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號1樓勞工教育館 
1999分機3318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臺北市庇護工場中秋節產品宣導園遊會  9/19(六)15:30
臺北市信義公民會館 (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50號) 
2559-8518轉6364/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防制就業歧視專題論壇  9/22(二)9:00-12:30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1999分機7023就業安全科   
勞工電影院《仙履奇緣》【須先索票】   9/28(一) 12:45(第1場)15:00 (第2場)
國軍文藝活動中心(中華路一段69號/捷運西門站)  
1999轉3314/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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