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7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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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過勞,北市新版勞基法84-1審查基準上路

 

  職場過勞已經成為當代最嚴重的勞動問題之一,為防止本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因異常工作負荷致發生職業病或死亡,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重新修訂「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現行各縣市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工時審核的標準不一,勞動部亦無訂定統一標準。本局本次參考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及勞動基準法等,明訂這類工作者約定工時上限及例休假日最低給予標準,做為核備審查的依據。如依前述參考指引所訂評估重點指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時(即1個月平均正常工時182小時、連同加班時數37小時,總工時達219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由於目前的審查標準工時上限(240、260及288小時)皆遠高於勞動部參考指引所列之月平均工時上限,本局認為必須在約定工時前,導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對於勞工健康維護及健康管理的概念,才是落實法令要求、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的有效做法。

  因此今(105)年實施的審查基準重點在於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對勞工健康維護的責任,要求雇主於報核約定書前,先行參考勞工體檢紀錄之醫囑,評估勞工是否適合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以避免造成疲勞累積。若經查察發現雇主對已領取勞保腦心血管疾病給付、或經醫師建議須調整或縮短工時及更換工作內容者,仍要求簽定約定書時,勞動局將廢止原核備約定書,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透過事業單位做好勞工健康管理,有助於找到異常工作負荷導致職業疾病的潛藏過勞者,並能協助雇主降低勞工發生職業疾病或死亡的損失,這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核心精神。修正後指定適用工作者(除已預先調整之保全人員外)既有之四週工時上限皆調整為每月工時上限,每月實質調降24小時,預計受惠勞工每年將有兩萬餘人。

  自99年起至103年止,勞保局核定死亡給付的案件中,過勞(腦心血管疾病)占職業病死亡的比例都高達七成以上,平均每年有38人死於過勞,去(104)年截至9月為止,也已高達21人,可見過勞問題的嚴重性。本局為訂定新的審查基準,賴局長於年中即親訪北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職業健康服務團隊交流,此外本局已先後邀請保全業(包含同業公會與職業工會)、房仲業、顧問服務業、航空業、廣告業等業者參與修正審查基準座談會議,與會代表均表示支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規範,事先評估勞工是否可擔任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納入約定書審查基準考量修正方向,期待新的審查基準上路,能為更多勞工的健康把關,有效降低過勞問題。(右圖為本局邀業者研商勞基法84-1條審查基準修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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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時新制 勞動局籲事業單位勿因此降低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新制規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於105年1月1日實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接獲民眾反映,指部分事業單位以40工時為由,縮短每日工作時間、卻增加每週工作日數方式排班,本局認為此舉已涉及勞動條件不利變更,雇主應與勞工協商,方能變更其勞動條件。

  勞基法規定的「每週40工時」新制與「周休二日」仍有不同,勞基法現行仍維持「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規定,部分事業單位因此藉縮短勞工每日工作時間,增加每週工作日數。但本局認為,勞基法由「雙週84工時」調整為「每週40工時」,其目的是希望藉著減少勞工之法定工作時數,使勞工能減少工作時間,事業單位若要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則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發加班費),使勞工增加收入。

  以勞工於104年每天工作8小時、週日例休、週六隔週休假為例,105年新制實施後,事業單位若未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仍維持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當要求勞工於週六工作時,則需發給加班費。

  勞動局也接獲部分民眾反映,指有事業單位規劃將原本勞工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五天,變更為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工作六天,反而造成勞工的工作日數增加,本局認為,此舉將使增加休假、減少工時的修法美意,無法落實,事業單位若要變更勞動契約的勞動條件,雇主應該與勞工協商,不應任意變更勞工之勞動條件,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此外,事業單位除了單純將「雙週84工時」調整為「每週40工時」外,若變更每日正常工時之時數、每週工作日數,已涉及工作規則之變更修正,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均應與勞工協商,最好能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透過勞資協議,方能減少爭議發生。

  至於勞動部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國定假日之日數由19日調整為12日,事業單位若未來想比照人事行政總處排定行事曆,實施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休二日時,仍應於勞動節讓勞工休假一日,若休假日遇例假,事業單位也應讓勞工另行補休一日。

  除了工時修訂外,勞基法修法後,也特別加重雇主未置備出勤記錄之責任,除應逐日記載勞工工作時間至分鐘外,保存出勤記錄期間也從現行規定1年延長至5年,違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至45萬元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罰金額為原規定四倍以上。本局建議事業單位可以簽到簿、出勤記錄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或其他可記載之方式,記錄勞工出勤事實。

  因應40工時新制實施,本局也將配合勞動事務學院期程,開設10場次「落實40工時」專班,邀請專家學者授課,讓民眾清楚了解40工時各項規定,若民眾有相關疑問,也可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左圖為104年五一勞動節勞工遊行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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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105年度臺北市庇護工場春節產品行銷宣導記者會  105年1月7日(四)上午11:00
臺北市政府1樓南區ENJOY餐廳(臺北市市府路1號) 
25598518分機6362北市勞動力重建處身障管理課   
【職涯支持講座】找到心方向,開啟夢想新篇章  1月9日14:00-17: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職涯支持講座】嬴在職場起跑點:履歷自傳撰寫技巧  1月10日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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