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3/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2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discount drug coupon blog.nvcoin.com copay cards for prescription drugs

我國大學生兼任助理之勞資爭議

撰稿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良榮​

 

大專院校學生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 引發爭議
  我國社會自前年以來,爆發各大學校內兼任助理之學生是否適用勞基法的討論與爭議。根據相關媒體之報導,此一爭議同時也陸續造成學生與學校、學生與政府,乃至學校(尤其是大學校長)與政府之間因各自不同解釋或政策立場的差異而有所對立。事實上,此一校園勞資爭議事件,早在2011年因台大兼任助理之研究生籌組工會而遭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時稱)否准開始即引發爭議而至今未歇。

  簡言之,自最早之「大學兼任助理之學生得否籌組工會」,而「學生兼任助理是否得適用勞基法」,以至「大學是否應使兼任助理之學生加入社會保險」等相關之校園勞資爭議事件,皆與學生之權益或義務有所關聯,尤其是後二者之法律(勞基法與社保法)之適用與否,除民事私權關係外,並直接使雇主(學校)負有一定公法上之責任。

  除了在法解釋上涉及何謂勞工之定義外,上述問題在有關勞動(保護)規範的立法政策上,同時也與以所謂助理身分而提供勞務之行為究應如何定位有一定程度之相互連動:亦即,該當側重於作為「勞動者」之部分工時的勞動保護,抑或側重於「學習者」之教育涵養的學習保護?簡言之,就學生兼任助理工作之行為,於法律關係適用上究竟應以勞動保護法(政策)抑或教育保護法(政策)作為確認其相關權利義務之法律根據?

勞動部、教育部分別頒布指導原則
  對於大學生兼任助理之爭議迭起,勞動部與教育部於去年(2015年)6月先後頒布「學生兼任助理兩原則」,指出所謂「兼任助理」,係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但其間有關學校與兼任助理間僱傭關係之有無,則應就其情形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簡言之,教育部依上揭頒布處理原則將助理二分成「勞動型」與「教學型」;於該處理原則中特別指出教學型的範疇,「凡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等,其與學校間非具僱傭關係,因而不適用勞基法之保障、無須納保。」顯然地,我國對於大學生兼任助理之工作型態並未以從事RA或TA之助理身分而加以區分,僅自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之因素參酌。 但另一方面,卻將兼任助理區分為「僱用型 (勞動型)」與「非僱用型(教學型)」,並使學校有相異之人事(成本)負擔。

右圖:勞動局鼓勵青年學子及早培養勞動意識及勞動權益思辨能力 

 

監察院提出糾正 但僅著重於師生倫理及學校財政等傳統文化價值論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於去年(2015年)11月初,監察院針對上述行政機關就大學生兼任助理所採取之行政措施(即前述「學生兼任助理兩原則」之實施)通過糾正案,質疑勞動部、教育部及行政院相關配套措施不足、未通盤檢討相關法制和缺乏合理緩衝期,貿然進行各大學兼任助理分流、納保,導致大學動蕩不安。但其中主要理由乃認為「…(二)師生關係恐變質為勞雇關係,造成師生對立,不利學術研究創新,並影響學生受教權;(三)學生兼任助理向來被視為學習教育之一環,勞動部遽然採取分流納保,忽略學校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六)勞動部固認係本於勞政主管機關職權,依法執行兼任助理納保措施,然其政策思維忽略師生倫理等傳統文化價值,有欠妥適;(七)發布實施指導原則後,衍生以令釋限縮大學進用身障人士適法性疑慮、惡化政府未來勞保財務負擔、衝擊就業保險制度、未妥處「低薪高保」之不合理性暨因此減損之學生收入、專兼任工作者之保險權益失衡、預算排擠影響學術研究發展等諸多重大待商榷爭議,顯見勞動部僅從保護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單一層面著眼,政策失周」。

  換言之,正當我國相關勞動團體(例如高教工會、台大工會等)對於行政機關所提出之「學生兼任助理兩原則」有所質疑甚而批判之際,監察院對此之具有勞資爭議性質之糾正案竟以「師生關係」「師生倫理」等傳統文化價值,以及惡化學校財政負擔等為理由,而認「勞動部僅從保護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單一層面著眼,政策失周有欠妥適」。無疑地,前揭監察院所提糾正案之理由並未指出明確之政策方向或有效之解決方案。

政府應重新檢視、建構校園尊嚴勞動 而非執著於「去勞動」
  作者認為,政府相關行政機關何不藉此兼任助理所引發爭議之契機而重新檢討、調整乃至建構校園教育勞動人員政策,或能使我國落後之教育勞動法制逐漸匐向所謂校園尊嚴勞動之社會發展可能,而非一味地執著、思索於如何「依法」調整兼任助理之契約形式而有效取得「去勞動(從屬性質)=非僱用」之法律地位。


  對此,若從相關勞動爭議解決之思考著眼,事實上亦非僅在於如何確定兼任助理之勞工(身分)定性一途而已。

  舉例而言,於立法政策上,首先,如就兼任助理之勞動三權,尤其是「團結權」(組織工會) 之保護,應全面開放使兼任助理之勞工得組織工會。再者,如就兼任助理之勞動基準保護,則應自部分工時勞工乃至非典型勞工如何保護之整體政策視角入手,以立法或修正勞基法之手段藉以加強部分工時勞工之權益。其三,若屬社會保險等相關權益之保護,則應根據分屬於不同社會保障制度之立法目的加以考量,就兼任助理工作之差異程度而有不同之立法保護設計,對此,政府應立即檢討我國現行之職災保險政策,並於未來職災保險單獨立法之設計中全面擴大職災保險制度之保護對象範圍, 無論是專職或兼任,亦不問所謂「勞動型」或「學習型」助理,皆能使之因實際上執行職務(工作業務)而保障其加入職災保險之權利。

左圖:本局預定3月18日辦理「大專院校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論壇」,歡迎報名參加。 (https://web.bola.taipei/apply/)

我想回饋:

文章主題對您的幫助程度?





可寫下您對文章的感受或建議

若有勞動法令或其它勞資問題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驗證碼


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職涯支持講座】劇本創作與行銷策略的新契機  3月19日(六)14:00-17: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職涯支持講座】澳洲打工度假權益大補帖  3月20日(日)14:00-16: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職涯支持講座】那些旅行教會我的事  3月26日(六)14:00-16: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TYS 2歲生日趴x青年節活動  3月27日(日)10:30-16: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職涯支持講座】你要先有本事,再創業  3月27日(日)14:00-16:0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免費創業套裝講座:營業稅申報系統與記帳實務  3月30日(三)、3月31日(四)13:30-16:30
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5942277分機760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促進課   
如果您對本電子報有任何建議, 歡迎來信至 E-Mail: labornewspaper@mail.taipei.gov.tw 本信箱僅提供讀者對本報編排、文稿、主題之建議,有關勞資問題請上本局單一陳情系統 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勞動即時資訊請加入勞動臺北粉絲團

本電子報歡迎轉載,僅供非營利目的使用,轉載時請務必註記來源為「勞動臺北電子報」,另請讀者切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作文字,如有前述行為致有損害原著作者名譽之疑慮者,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須自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