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0/02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1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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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場暴力 雇主應該怎麼做?

 

  「病人家屬因久候沒有病床,當眾大聲辱罵負責的護理師!」
  
  「百貨公司週年慶,櫃姐忙裏忙外,一個疏忽不慎算錯了錢,客人當場要求櫃姐下跪道歉!」

  這樣的事件與場景,最近經常出現在媒體報導,另外醫療機構因健保制度等結構性因素難以處理病床問題,或在服務業盛行的「服務至上,顧客第一」的企業理念下,ㄧ旦因此發生糾紛時,雇主往往先讓第一線工作人員承受來自顧客的責難壓力,甚至暴力行為,卻未能提供相應對策或教育訓練,影響職場工作的安全,不論發生的是言語暴力、肢體暴力、心理暴力或性騒擾情形,都可能造成勞工身心的傷害。

  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之行為所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必要之措施、計畫,如果公司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雇主應與勞工代表依工作的性質共同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同時,為預防職場暴力發生,雇主應向員工公開宣示及張貼公司內禁止工作場所職場暴力的聲明書,設置職場暴力處理小組及制定通報流程,使全體員工明確了解公司處理職場暴力的機制。
  
  雇主依法訂定的預防性計畫內容應包含:危害辨識及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工作適性安排、行為規範之建構、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事件處理程序、成效評估及改善、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等事項,並將計畫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雇主平日即應安排員工接受工作環境潛在風險認知、溝通技巧、安全防護、防止職場暴力及危機處理等課程的教育訓練,並定期安排溫故訓練,將類似的個案納入教材中,以提升員工應對及抗壓能力,其次應分析及辨識工作場所內屬於遭遇職場暴力高風險性的員工,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當發生職場暴力事件時,即應啟動標準程序,現場先由保全人員或其他同事協助,再依通報流程通報雇主或管理人員,由職場暴力處理小組前往處理,並視現況及時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警察機構或法律機關介入處理,以防範其他突發事件;於暴力事件發生後,雇主及管理人員應對通報案件及處理過程再評估、分析,尋求改善的空間,並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雇主也可訂定員工協助方案(EAP),提供員工於事件發生後的心理協談服務,給予必要的關心與協助。
  
  勞工則應充分參與這些計畫的訂定,包括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反應及參與討論。勞動局也呼籲民眾能理性對待第一線勞工朋友,將心比心,ㄧ旦發生糾紛,應循適當的管道與方法向雇主反應消費或服務使用的問題,要求雇主負起責任、建立因應機制,使第一線勞工有安全有尊嚴的工作環境,也可確保其他使用服務的民眾權益,讓更多人的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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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的薪資怎麼算?—談勞基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的薪資待遇

 

  「上下班免打卡」、「工作時間彈性安排」,求職者看到這種徵才廣告,難免不心動。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自今(104)年啟動針對大眾傳播業及金融業的勞動檢查,卻發現這些產業中勞工超時工作不眠不休的賣命,不僅沒有支付加班費,因為上下班不打卡,連工時都算不清楚,雇主宣稱這是「責任制」,但雇主真的可以無所限制的用「責任制」就要求員工做到累死嗎?
  
  根據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只有「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報請公司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就能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的限制,其目的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的行業雇主,有合理調整工作時間之彈性,但這不代表可以使勞工的工時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發放加班費等,更不是各種行業都能自己決定適用,目前勞動部只公告了保全員等39類工作者可適用,至於金融業及大眾傳播業大部分的員工都沒有在指定適用的行列,雇主不可濫用責任制!
  
  由於適用84條之1的勞工,工時較一般勞工長,如僅依基本工資計薪,是否合理呢?以保全業為例,臺北市特別訂定每月240、260、288三種工時,但現行基本工資是以正常工時(兩週84小時)為基礎推算,容易造成適用84條之1的勞工未隨工時增加而得到應有的報酬。如某保全員經核備之約定書載明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究應至少給付多少薪資才合理呢?

  如依現行基本工資每月20,008元為月薪,換算為時薪僅為83.37元(20008元/30日×8時)。再以一般法定雙週84工時計算,反推年度總工時應為2192小時(84小時/2週×52週﹢1天8時=全年365天的工時),再分攤至一年12 個月,則每月正常工時應為182.66小時,因此原約定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已超過正常工時57.34小時(240-182.66=57.34小時),當保全員每月工作達240小時,應領得的薪資應為24788元(基本工資20008元+83.37元×57.34小時),如果超過240小時,達到288小時時,等於超時加班了48小時,應再依勞基法計算加班費為5335元(83.37元×4/3×48小時),則當月總報酬至少應為24788元加上加班費5335元,合計30123元!現行保全業者大部分都以基本工資計薪,也有部分多支付48小時加班費,這仍不符保全員應領的薪資。為因應105年度四十工時的重大變革,未來月薪最低標準也會隨之調升! 
 
  臺灣勞工每年工時已高居全球前三名,過勞病倒案例頻傳,勞基法84條之一指定工作者的約定工時,是否還應存在,也引發不同意見,還有待各界凝聚共識,但在現行法令下,至少應還給辛勤工作的勞工合理的薪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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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勞工電影院《馬達加斯加爆走企鵝》【須先索票】  10/9(五) 13:00(第1場)15:00 (第2場)
國軍文藝活動中心(中華路一段69號/捷運西門站) 
1999分機3357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古色新味金絲兔毫天目展  10/1-10/15平日9時至20時週六9時至16時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號1樓 
1999分機3318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力濟全區智周身障研討會  10/7(三)09:00
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0號3樓) 
(02)2559-8518分機6240/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   
潛能不設限!2015身心障礙者就業影展  【第二場】10/08 (四)19:00
誠品生活松菸店表演廳(臺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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