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07/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02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退後原來是向前─團協商簽經驗分享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工會理事長 馮昭

 

       中央社工會的團體協約,從前輩張聲肇理事長時代開始研擬,104年會員大會通過工會版本,正式發動商簽團體協約,2年後,張雄英理事長促成資方坐上會議桌開始協商,走走停停1年半,到107年底最後一次協商,歷經3位理事長,花了4年多的時間,於今年2月完成中央社首份團協簽約。

 

       這4年等待的時間,也是中央社工會的成長期。在十餘年前的一波大規模優離優退後,我們工會會員驟降至50人不到(僅總員工數的一成多),今年團協簽約前,會員數成長至247人,大約占總員工數的三分之二。會員數直線成長的因素,在於歷屆工會幹部無私投入,而爭取團協的願景則是其中一個正向循環因素─讓更多同仁更願意用行動認同工會,也堅定工會幹部達成使命的決心。

 

       工會最初提出的厚厚一疊團協版本涵蓋會員各方面的期待,實際坐上協商的會議桌才發現,要推進任何一項,處處是難題。其中最大的爭執點莫過於納入「禁搭便車」條款,但這又是多數會員最堅持的條款。不論資方為何拒絕「禁搭便車」,工會在僵局中逐漸了解並思考一件事:要如何讓資方接受在他們看來是「差別待遇」的條款。而持續擴大會員數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則是退一步考慮「補票」方案─允許非會員「付費搭車」,再者是將禁搭便車內容集中在提高員工福利方面,而涉及人事管理及勞動條件的提升,則一體適用會員與非會員。

 

       協商就是角力的過程。工會的力量一是來自工會幹部,二是工會會員,還有來自外部因素。

 

       常言道,協商過程起起伏伏,這樣的形容方式其實太客氣,協商過程多數時間是籠罩在低氣壓當中,如何走出低壓帶,除了工會內部的向心力需凝聚,外在力量尚依靠北市勞動局、勞動部、北市產總和公視工會、央廣工會等諸多友會及前輩在路途中提供的協助。

 

       一開始政府舉辦許多勞工教育課程,老實說,最早我們只是去捧場,但經過課程洗禮後,收穫超乎預期。課堂中的經驗分享,讓我們了解資方在想什麼,許多問題因此茅塞頓開,少走冤枉路;其次,聽前人談走過的路,可加速釐清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也減少了挫折感。凡此種種,讓我們在僵局中開始懂得要反過來想問題,也愈來愈能領略布袋和尚所言:退後原來是向前。

 

       此外,為化解資方對團協當中部分條文的疑慮,我們採取「試營運」的概念,邊談邊試做,摸著石頭過河。例如出國採訪未符合「七休一」的補償方案,是去年下半年就先試點,事先運作,此舉既兼顧勞工權益的保障,也貫徹記者採訪新聞的職責,如今再正式納入團協範疇。

 

       我們首份團協,薄薄兩張紙,總計17條,不多,但我們有幾點是優於原有制度的重要突破:

       第一,以前想都沒想過的業務外包,如今媒體業已經有人做了,中央社團協明定,不會以業務外包資遣員工。

       其次,工會會員專屬福利包括:不扣薪水的家庭照顧假和女性會員增加產假天數。非工會會員若要適用,必須支付工會一定費用。

       最後,是所有會員最關心的考績議題,採積分集點的概念,讓基層員工大抵每3年有一次調薪機會,並且明定每年公告晉級「甲職等」(類似公務機關的簡任)的結果,讓年年僧多粥少的較高職等晉升資訊更透明。

 

       回想4年來,工會會員經常感嘆,似乎永遠看不到團協的車尾燈,從簽約的事實證明,權利和福利不會自己來敲門,受雇者團結才有力量。衷心建議,在協商過程中,多向其他工會前輩請益,並且充分掌握自己手中籌碼,在適當的時間點適當退一步,才能促成勞資都往前各進一大步。

 

圖說:108年2月25日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團體協約簽約儀式,由中央社董事長劉克襄、工會理事長馮昭代表簽署,並由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出席見證。

 

圖說:中央社團體協約簽約活動圓滿成功,現場來賓包含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鄭雅慧、華視工會、公視工會、央廣工會代表出席。

 

圖說:簽約儀式圓滿結束,中央社工會理監事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產總、華視工會、公視工會、央廣工會等觀禮貴賓合影。

團體協約是勞資雙方最佳夥伴

 

  • 什麼是團體協約?簽訂團體協約有什麼好處呢?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針對勞動條件等勞資雙方之勞動關係事項,進行團體協商後合意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團體協約具有優越性,勞動契約異於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相異部份無效。因此團體協約除了能以具體規範穩定勞資關係,提高勞動意願,工會也能藉由有利勞動條件吸引勞工加入,這麼棒的東西,勞資雙方怎麼能不簽呢?

 

  • 什麼是禁搭便車條款?

       禁搭便車條款是因應團結工會及保障工會會員權利而生,目的為強化工會協商力量,避免工會與非工會成員受到相同的不公平對待。

       相關禁搭便車法令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 案例分析

Q:如果本身非工會會員,卻想享有團體協約之權利呢?

A:團體協約如有特別載明,可依協約內容交一定之費用給工會即可。以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工會團體協約為例,該協約適用具有中央通訊社員工資格之工會會員,條約中有關家庭照顧假及產假規定,具有中央通訊社員工資格之非工會會員,支付一定費用給工會後即可適用。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企業工會團體協約亦規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僱用而尚未加入工會之員工,應支付工會訂定之費用給工會,才適用工會向資方爭取之福利與保障。

 

 

  • 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會遇到那些困境呢?

1、勞資雙方只有單方有意願簽,無法符合簽訂契約需雙方合意之要件。

2、對勞動法規及契約相關法令不熟悉,需外在法律或政府單位協助。

3、勞資雙方對協約內容難達共識。

 

  • 政府相關資源協助

       為加強工會團體協商能力及提升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本局於108年開始辦理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計畫主要實施對象為臺北市轄內未曾簽訂團體協約或簽訂之團體協約已滿3年未再簽約之企業工會,本局於如發現工會有團體協商之需求,將主動瞭解工會就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協商狀況、面臨之困境及所需之協助等情況,並由專人成立專案,進行後續追蹤輔導。本局評估如有專業諮詢及積極介入輔導團體協約之必要,將聘專家學者成立團協輔導團或針對團體協約相關事項(實務進行、溝通技巧、草案撰寫及其效力與勞動契約之關係等)進行教育訓練。

 

       另勞動部為提升團體協約品質,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依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及雇主分類給予10萬至50萬不等之獎勵金,歡迎各工會團體踴躍與所屬企業簽訂團體協約,一起來拿獎勵金,錯過可惜!

 

       上述相關計畫內容可至本局首頁>業務服務>工會服務>團體協約頁面中(https://bit.ly/2HZL8Oe)查詢喔!

 

       

 

       盼能藉由本局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教育輔導加強工會瞭解簽訂實務,並透過勞動部獎勵金協助誘因,鼓勵尚未簽訂之工會新訂或續訂團體協約,勞資雙方共同提升勞動條件品質,伴隨的穩定勞資關係將增加資方獲利,同時亦增加工會影響力,可謂一舉兩得,期望身為臺北市勞資雙方代表一員的您,能為和諧的勞資環境盡一份心力,團體協約將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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