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0/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5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陳信瑜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婚姻移民工作權之困境與政府職責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

 

       臺灣一直是個多元的移民世界。除了原住民族以外,一波波來自不同區域的移入者,共同生活在這個家園中,相互學習,彼此融合。無論來自何方、生在何處,我們都是臺灣人!

 

       在這一波波移民中,最近的一批,就是從 1990年代開始,由於全球化的經濟與政治變化,加上兩岸關係的改善,而從東南亞地區與中國大陸,因跨國婚姻關係而來到臺灣居住的新臺灣人。根據內政部移民署從1987年1月至 2021年7月止的統計,婚姻移民已有56萬9,106人,形成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的重要成分。如果再加上與他們有密切親屬關係的配偶子女,更是與臺灣的政經社文深深結合在一起,無法區分。

 

       這樣重要的人口族群,生活在我們的身旁,也為臺灣帶來了新的文化(如:語言、飲食、舞蹈等)、政治(如:與大陸或其「母國」之聯繫)、經濟(如:勞動力、消費力、照護家庭等)活水。因此,要如何使婚姻移民能夠從「賓至如歸」到「日久他鄉是故鄉」,對於臺灣相當關鍵。

 

       而在這個移民整合(integration)的過程中,移民的勞動權益是非常核心的要素。「工作權」不但是個人與家庭溫飽的基礎,也是社會成員的核心-「經濟公民權」(economic citizenship)之一。新移民可以穩定就業,發揮所長,才能夠在新天新地安身立命。

 

       而臺灣的婚姻移民工作權,早期曾面臨法律的嚴重障礙。由於在 1990年代之前,臺灣並未做好大量移民的準備,所以法令措施上僅區分「外國人」與「國民」,而限制前者原則上不得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工作(僅在例外時得申請工作證)。對於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的婚姻移民,更是嚴格限制。如果為了家庭或個人謀生因素而「打工」,就會面臨驅逐出境的待遇。這種「本 vs. 外」的二分法,忽視了移民即使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也不能當作純粹的「外人」來看待。他們是外籍住民(alien residents),除了部分與國籍、主權直接相關的權利之外,不該與國民有所區分。有鑑於此,「外籍配偶」在1992年就業服務法施行之後,只要取得居留權,即可工作而無須許可。但「大陸配偶」則要等到 2009年,才擺脫了「打工就會被驅逐」的狀況。

 

       而目前婚姻移民工作權,在法律上的明文障礙大致已經排除。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對已經定居並設籍於臺灣的「『原』大陸地區人民」,仍有限制其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的限制。等僅因「出生地」或「原籍身分」於排除了大批本國公民參與所有公部門工作機會的資格,頗不合理。司法院釋字 618號解釋雖然承認此法之合憲性,但實務上甚至擴大解讀所謂的「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使得這個條文不僅限制國民擔任狹義「公務員」的機會,更擴及各種約聘僱人員的範圍,值得深入檢討。

 

       除了形式上的法律障礙外,社會障礙也會影響婚姻移民就業機會,戕害其工作權益。例如,某些雇主以為婚姻移民(無論是否有身分證)也是「外勞」,可能拒絕聘僱,或是只支付藍領移工的薪資。也有些雇主因為婚姻移民的「口音」,或是「語言表達」問題,就排斥僱用,或是在安排工作及提供福利措施時,給予不利的差別待遇(如:只讓他們擔任內勤之工作)。更惡質的,還會利用其脆弱地位而剝削(不給加班費、拖欠薪資、性騷擾)他們。這些都可能使得婚姻移民在就業市場上居於弱勢,或是不敢大膽走出去找工作。

 

       這些其實都是「就業歧視」的問題。新移民經常因為自己的種族(包括口音)、出生地的不同而遭受不利待遇;而由於我國婚姻移民超過9成均為女性,他們也經常承載著「族裔+政治+性別」的偏見,因而在職場上遭到不利安排。雖然這些偏見與刻板印象,並不是由法令措施明文規定,但瀰漫在社會上的歧視氛圍,就會讓他們在就業市場卻步,傷害他們的工作權。

 

       以上的一些「困境」,涉及中央法規者,臺北市政府作為地方政府,僅能建議修法。但在法規解釋上有空間之處,吾人仍可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予以有利之解釋。例如在早期尚無「外配基金」之時,臺北市政府即曾擴張解釋各種法令中有關「設籍」之規定,使得丈夫設籍於臺北市之婚姻移民,即使尚屬外籍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得以申請相關法令規定之社會給付。以前述「涉及未滿十年不得擔任軍公教」的規定而言,如果臺北市政府對於何謂「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能有更符合目的的彈性解釋,就可以提供婚姻移民較多的工作機會—畢竟這些已經取得身分證的人民,早已不是「大陸地區人民」,而是持中華民國護照,並可以在臺灣地區投票的「臺灣地區人民」!

 

       而在社會歧視方面,臺北市政府應該對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出生地歧視」與「種族歧視」大力宣導,強化執法,讓民眾都知道,如果雇主因為求職者或雇主之「移民身分」而有差別待遇,就很可能構成就業歧視而遭處罰鍰。例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曾因某連鎖商店拒絕僱用大陸配偶,而以「出生地歧視」為由,課處罰鍰 10萬元。可見在就業歧視上,地方政府可以作為新移民就業權利的保障者。

 

       但在現實層面上,婚姻移民往往不知道自己有此種權利可以主張,就算得知可以申訴,或許也會估量是否有提出申訴之實益(畢竟就算勞動局裁罰,也不表示婚姻移民就可以獲得工作機會)。所以,本文建議臺北市政府還是可以強化宣導,讓民眾了解新移民的就業權利與其他人並無二致,應該受到平等保障;同時在解釋就業服務法第5條時,可以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推定歧視」的規定,對於雇主不利於新移民的措施,要求其說明其並非出於「出生地」或「種族」歧視之動機。如此應可更積極地保障「新臺灣人」的權利,顯示臺北市作為首善之區,在族群融合與人權保障上也是首屈一指的。

 

圖說:110年新住民就業研習班

「七不三要」要記牢,安心就職沒煩惱!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

 

       您是職場新鮮人,或正在尋找轉職機會嗎?沒人脈、沒介紹,光看求職廣告「免經驗、有高薪、3個月即可升任儲備幹部」,是不是很心動?小心!求職時,務必先做好停!看!聽!

 

一、求職前,別忘「三要」~ 「要確定」、「要存疑」、「要陪同」 

  1. 要確定:該確定什麼呢?例如,廣告上所登載的公司/單位,是否真實存在?會不會在A公司應徵,卻是B公司簽約?負責人姓名正確嗎?工作地點、薪資範圍、工作項目有沒有載明清楚?建議可事前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https://reurl.cc/52o4Wq),確認商家營業狀態;如果是非營利組織,各主管機關也會有團體名單列冊,可先做初步瞭解。另外,想要知道應徵單位過去是否都有符合勞動法令,也可以先上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查詢過往紀錄,做為參考。
  2. 要存疑:廣告如果內容很模糊,大部分事項都只寫「面議」;或對於求職人的條件資歷不做任何要求,反而一昧要求您趕緊上工;或面試地點臨時改換等等。凡是感覺「怪怪」的,最好相信自己的直覺,小心為上!
  3. 要陪同: 面試前,讓家人朋友知道您預定要去面試的地點,最好能請人陪伴同行;或可在抵達面試地點時,撥個電話給家人朋友並相約結束後會面地點,讓面試者知道已有其他人掌握您的行蹤。

 

二、求職時,謹記「七不」!

  1. 「防詐騙」~「不購買」、「不繳錢」、「不辦卡」、「證件不離身」、「不隨意簽約」:如果您應徵工作時,對方表示「先繳教育訓練費」、「沒有保人的話要先繳保證金」、「先買產品試用看看」、「沒帶現金沒關係可以先刷卡」、「身份證/健保卡/駕照/護照/存摺先借我影印存檔查核」、「你如果現在簽約就立刻錄取上工」等等話術,請務必小心!請謹記大前提:還沒賺到錢,不要先花錢!更要小心對方是「假應徵、真詐騙」,為得就是取得您的個資,做人頭帳戶等不法利用。而勞動契約也會在您確認就職時,再提供給您審閱及簽署,契約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2. 「保安全」~「不飲用」、「不非法工作」:應徵工作時,對方所提供的點心飲料等,請千萬不要食用(即便對方自己吃給你看也一樣),以免對方已在事前摻入藥品或毒品等不安全食品,使您失去意識、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另外,如果工作內容是取件/取款(俗稱車手),或甚至是有可能涉及不法行為,千萬要立刻拒絕,以免被當人頭,屆時老闆早就落跑,卻是您要吃上官司,付出代價!

 

三、求職時/就職時,就業隱私要保護!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首先,雇主不能「留置」文件。若為了使雇主可以辦理勞健保加保或薪資轉帳或查驗證照真實性等所需,您僅需提供相關證件之影本(建議加註僅供**公司辦理**業務之用),不可扣留您的證件正本。

 

       再者,雇主不能要求「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也就是不能要求您提供一些與工作內容沒有正當合理關連性之資料,且並無其他法律明訂需要提供的資料,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財務徵信資料、特殊項目(如AIDS)健康檢查報告、甚至您的三圍、血型、宗教信仰、黨派或家人姓名背景…等。如果雇主要求您提供,必須請雇主告知其法律依據,否則雇主就是違法。

 

四、小結:權益小心自己保,臺北市勞動局給你靠!

       上開內容,其實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都有明文規定,雇主如果違反的話,同法均訂有高額罰鍰(雇主涉及就業歧視:依第65條處30至150萬;雇主違反就業隱私:依第67條處6~30萬),雇主不可不慎!

 

       如果您在求職或就職過程中,懷疑招募人或雇主可能涉嫌詐騙或危害您的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免得最後成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如果您對招募人或雇主過度索取個資有所疑慮,可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電話:1999轉分機7038)查詢或提出申訴。勞動局網站以及勞動臺北粉絲頁上,也有很多相關案例可供參考。總之,千金難買早知道,寧願事前多一分仔細,未來就可以少一分後悔,祝福各位都可以順利就職,安心工作!

 

 

圖說:110年7月27日求職防騙宣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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