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93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高寶華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工業繩索未來發展之展望

中華繩索技術協會理事長王守愚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12年3月10日在臺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舉行了與繩索業界的安全伙伴結盟活動。在這個歷史性的結盟儀式中,蔣萬安市長不僅見證了活動的重要意義,還穿戴背負式安全帶和安全帽,親身體驗了繩索作業的辛勞。這個活動旨在透過結盟和演練的宣導,將臺北市打造成為繩索作業安全第一的城市。

       

       回顧過去,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率先於98年8月公告訂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監督管理高空繩索作業實施要點」。後來,編訂「臺北市高空繩索作業安全指引」供從業人員及雇主參考。最終,勞動部於108 年07 月19 日製訂「繩索作業安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示全國繩索技術人員一體適用。

 

       指引開宗明義指出:「為協助使用繩索技術從事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及性質特殊作業之事業單位確實評估工作場所潛在危害。」然而,當前實務上有更多作業型態,例如風力發電機維修工程、大樓外牆磁磚檢測工程等,已漸脫離所謂「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等特質,轉變為大規模、長時間及常態性等具「性質特殊」之作業。

 

       臺北市對於繩索作業教育訓練管理,已日臻完善。惟全國性教育訓練規範尚有不足,主要在於,勞動部目前針對訓練部分,規範僅及於「繩索訓練課程大綱」,對於訓練機構設立之相關條件,尚無明確指示。

 

       以筆者所服務之協會為例,即曾經收到一位已取得某單位繩索技術員L1證照(非北部繩索訓練場)之學員,前來筆者所服務協會申請L2升級考照,這讓我們十分困惑。該證照之繩索訓練場是否符合消防、建築相關法規及國際相關認證機構規定,評審考官資格是否經過具公信力單位認證等,目前全國性繩索訓練規範尚未完善。對於使用繩索技術之從業公司而言,也難以判斷這類繩索證照在執行繩索作業時,是否符合勞動部規定。針對以上疑義,我們期盼勞動部能完善相關規範,以供相關事業單位遵循。

 

       從職安法規角度而言,職災發生原因,大致可分為不安全環境(狀況),及不安全行為(動作)。以管理的角度而言,消除潛在危害的方式有二:第一、強化專責主管之責,例如設置屋頂作業主管。第二、強化勞工(繩索技術員)的技術職能,例如取得電工技術士證照。目前職安署指引中,除了繩索技術員外,另設有「繩索作業安全監督」 (rope access safety supervisor)之職。其實,這是很好的規範。然而,觀察一些低風險作業,例如:按摩工作、女裝製作、男子理髮、女子美髮,都有相關技術士證照;然而,屬高風險專業項目之繩索作業,卻沒有技術士證照,顯得不甚合理。

 

       綜上,繩索作業之相關事業單位期盼能依「指引」所訂之分級制度,設立繩索技術士證照制度,完善各級繩索技術員及二級、三級「繩索作業安全監督」制度,為繩索相關從業人員及事業單位是所至盼。

 

圖說:繩索技術人員訓練情形

什麼是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 您知道嗎?

 

       早期女性勞工受限於法規,不能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之工作,隨著近年來科技及醫學日益進步,危害辨識與控制能力逐漸提升,為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不再禁止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女性勞工雖得從事相關性作業,惟為保護育齡、妊娠及分娩後一年期間之女性工作者與胎(嬰)兒之健康,法令規定雇主禁止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並增訂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應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母性健康保護指在保護女性勞工在生育過程中在職場之身體和心理健康。我國法令規定,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禁止從事礦坑作業、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異常氣壓之工作、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等工作(如附表一),事業單位若檢視其工作場所有上述工作內容,應即刻調整女性勞工之工作。至於若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有條件開放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若已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此外,對於從事CMR危害化學品(即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或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及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型態者(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工作,亦須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以確保勞工於保護期間得到適切的援助。

 

       至於事業單位有上述作業內容,該如何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對母性工作者工作場所風險評估及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後,由特約或僱用之臨場服務護理人員提供妊娠中或分娩後之女性工作之健康指導及管理,並依臨場服務醫師評估後,採取適當的健康保護措施,必要時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做評估。若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無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實務上有母性健康保護推動之需求者,可逕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母性健康保護指導之協助,如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流程圖例所示(附表二)。

 

       另雇主對於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等之規定辦理,並保障勞工隱私權。

 

       此外,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於109年9月16日修正公布,明定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若事業單位有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未有相關保護措施(包含勞工人數未滿100人之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未有相關執行紀錄,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附表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妊娠期間內的勞工未能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黃底之部分為有條件開放之危險性作業,若已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圖說: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流程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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