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2/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9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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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足額提撥退休金,舊制勞工退休有保障

 

勞動局常常接到民眾打電話詢問「可不可以幫我算算看我的年資?可以跟公司申請退休了嗎? 我的條件到底可以請領哪些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分舊制退休金、新制個人帳戶、勞保給付三種
  目前政府針對三大退休金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保險、國民健康保險,規劃個別的退休金給付方式,其中與受僱用勞工有關的退休金可以分成3種:

1.舊制退休金:依照勞動基準法53條給付的退休金(俗稱舊制),需符合 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工作滿25年以上的3種條件之一,才可以跟雇主申請退休領取舊制退休金。而雇主每個月要按照舊制勞工工資總額的2%-15%存入公司在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予以支應勞工退休金。

2.新制6%退休金: 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的勞工,在94年7月1日到99年6月30日5年期間可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要繼續適用舊制還是改選新制。94年7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則一律都是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每個月需為選擇新制勞工提繳6%退休金,存到勞保局的勞工專屬個人專戶,當勞工年滿60歲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此筆新制退休金。

3.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勞工只要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繳交保險費,當符合退休條件時,便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這是屬於社會保險給付,是給勞工們在退休後長期的經濟生活保障。(有關老年給付相關問題,可電洽勞保局02-23961266詢問)。

  上述三種退休給付,如選擇舊制改新制的勞工,等到符合勞基法的退休條件時,仍可跟雇主請領該段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退休金則是在符合年滿60歲的請領條件時另外向勞保局申請。無論是領取新制或舊制的退休金,對於勞工保險的給付都沒有影響。

提撥足額退休金是雇主的義務也是責任
  由於經濟景氣變化難料,舊制勞工退休條件不容易達成,為保障有舊制年資勞工在達成退休條件時可請領到退休金權益,勞動基準法已於104年2月4日修訂第56條第2項,增加了「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規定且提高罰則,要求雇主應在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次一年度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第53條(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55歲,或10年60歲,或工作滿25年的退休條件)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年滿65歲)退休條件的勞工,如果公司還有舊制勞工,雇主應計算這些勞工可以領取的退休金金額,估算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專戶餘額是否足夠,如果不足,即應在次一年度的3月底前,1次提撥差額到專戶。
  
  本局於本(105)年度也會加強督促事業單位確切落實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的退休金,並將於農曆年後展開勞退舊制法令與提撥實務的宣導會,請事業單位隨時上本局網站關注最新動態! 

職工福利金用到哪裏去?您知道嗎?

 

同樣是年終尾牙的季節,有些公司可以大手筆請藝人表演,有些公司只有禮盒一份?每個月都從薪水扣了福利金,福利怎麼差這麼多?
  
  企業辦理員工福利措施,除了由企業自籌經費辦理外,另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在僱用職(員)工達到50人以上的金融機構、公司行號等企業組織,必須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且透過事業單位及員工共同提撥職工福利金,交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統籌規劃,運用辦理各項福利措施,鼓舞員工工作士氣。
  
  年終尾牙宴是老闆為慰勞員工一年辛勞所舉行的活動,等於雇主犒賞及慰勞員工的方式,如果由員工繳納的職福金支出,變成「員工自己請自己」,當然也不符合尾牙目的。

  企業辦理職工福利,不單單只是建立企業重視員工的形象,也能達成招攬優秀人才的目的,還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意願,透過各種活動規劃凝聚、擴張事業的規模,因此有許多公司已將職工福利列為重要的政策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常見的福利措施及福利活動包括生日、結婚補助、三節禮金、員工旅遊活動等。不過,因為各事業單位的型態、規模以及職場文化各不同,每個職工福利委員會在經營上也面臨不同的問題。勞工朋友最常詢問的是「為什麼要從薪資中提撥福利?提撥金額多少?為什麼有些福利項目只有特定勞工才能享受到?如生育或結婚的補助?」
  
  職工福利金的來源有四:第一是公司創立資本總額提撥1-5%。第二是每月營業總額提撥0.05%~0.15%。第三是每個員工薪津扣繳0.5%。第四是下腳(事業單位營運中殘餘之廢料,無法再使用但仍能變價之物)售價提撥20-40%。由此可知,職工福利金並不是全部由勞工的薪資提撥而來,還有來自公司提撥及勞資全體共同創造的營業成果。其次,各事業單位都要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來管理這筆經費,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7至21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0人以上時,委員人數得增至31人。在委員組成人員部分,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是從員工中選出。如果事業單位有組織工會,委員之產生方式可由事業單位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3分之2。如沒有工會,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

  透過委員會的機制,勞工本身也可以參與職福金運用的提案、討論或決定,且既然職福金的來源並不只是來自員工薪資的提撥,如設定特殊的福利措施或設施,也並無違反職福金辦理員工福利的本意。

  企業透過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良好的職工福利政策,是企業與勞工之間最佳的調合劑,更是結合職場工作來凝聚向心力。相關的職工福利設立與福利金運用問題,可以到勞動局網站查詢(http:// bola.gov.taipei.tw/企業服務/職工福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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