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7/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98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高寶華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後疫情時代-勞工於疫情期間結婚後又離婚,能請婚假嗎?

永振國際法律事務所 余岳勳律師

 

一、案例:

 

        小傑與小愛是分隔兩地的遠距離戀愛,但兩人漸漸無法忍受遠距離戀愛所衍生的不便與奔波辛勞,小傑於是鼓起勇氣向小愛求婚,在國內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大規模爆發期間,兩人仍然透過視訊鏡頭接受來自各地親友的祝福,在去年(111)4月1日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攜手進入人生另外一段旅程。詎料,婚姻生活的摩擦與現實的壓力,讓兩人體會到相愛容易相處難,婚姻生活並非如想像中的容易與美好,最終兩人決定放下這段感情,三個月後再次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今年(112)終於迎來疫情後政府宣布開放國門的好消息,小傑於是向公司表示希望能請婚假八天,規劃前往北非摩洛哥橫渡薩哈拉沙漠,卻得到人事部門回覆:「請婚假時,婚姻狀態要持續中的才能使用,若已經離婚就不能請婚假。」,公司以小傑已經離婚為由,駁回使用婚假之申請,於是小傑來到勞動局,向律師諮詢雇主駁回使用婚假之申請是否合法?

 

       本文爭點:結婚後尚未使用婚假又離婚,是否仍可使用婚假?

 

二、勞工請假規則與勞動條3字第1100130044號函之適用: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又依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婚假原則上應在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自民法96年修法後我國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婚制,即結婚之日指辦理結婚登記日為起算點。

 

(二)近年國內受新冠肺炎的疫情衝擊,導致許多新人的宴客、婚禮、蜜月行程都受到影響,無法如期舉行。因此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 1100130044號函說明:「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而「疫情結束」的解釋,勞動部指出乃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今年5月1日衛福部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且「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正式解編,故依勞動部前開函釋說明,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工未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婚假者,經雇主同意後,最遲得於明年(113)4月30日前請畢。

 

(三)因此,小傑於去年(111)結婚,遲至今年(112)才向公司提出使用婚假申請,依前開函釋說明,小傑向公司提出使用婚假申請尚屬於法定期間內申請。

 

 

三、使用婚假是否應限定在婚姻狀態持續中,不無疑義:

 

 

(一)依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意旨,勞工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准予勞工使用婚假。

 

(二)小傑確實於去年與配偶完成結婚登記,有結婚的事實存在,然因本土疫情嚴峻無法辦理婚禮、舉行宴客及歡度蜜月,小傑與小愛僅維持短短三個月,然兩人確實有結婚之事實,依前開函釋說明,勞工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准予勞工使用婚假,公司方面以請婚假時,婚姻狀態要持續中的才能使用,若已經離婚就不能請婚假為由,拒絕小傑使用婚假之申請,與前開行政函釋內容明顯相牴觸,有剝奪勞工請假之權利之虞。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有正當事由得請假」及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等規定觀之,法律實際上未賦予雇主得逕自准駁勞工請假之權利,雇主於面對勞工請假時,僅有確認「是否有正當事由」之權利,倘勞工請假有正當事由,雇主即應准假,而無從逕自准駁。

 

 

四、結論與建議:依內政部統計資料,不難發現國人婚姻存續期間有逐年縮短趨勢,而疫情期間變數何其多,若因婚假使用引發勞資爭議,勞資雙方均不樂見,建議勞資雙方應在誠信、平和之原則下,透過對話協商來解決婚假使用與否之紛爭。

 

圖說:勞工請婚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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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何準備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基本注意事項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吳俊達律師

 

       「勞資爭議調解」是勞工向雇主爭取權益之重要程序。為使調解可以更有效率進行,發揮保障勞工權益之功能,筆者根據長年擔任調解委員之經驗,分享若干基本注意事項給勞工朋友。

 

一、調解期日前應充分準備:

 

       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儘可能提出明確的法律訴求,例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恢復工作權)、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或加班費。

 

       在確認「法律訴求」的過程中,勞工宜一併整理「勞資爭議發生過程」的時間順序、具體事由、相關佐證,並根據自己整理的事實及證據,構思調解程序的「具體方案」。

 

       勞工可進行換位思考:假如自己是雇主,是否會同意訴求?並進一步決定勞工自己的「讓步空間」及「協商底線」。

 

        針對法律訴求、案情分析、證據有利不利研判、調解方案設定、調解策略規劃,勞工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包括:法律諮詢、必要發函、分析證據、補強蒐證、盤點法律權益、撰寫申請書、陪同出席調解等工作。

 

       此外,律師陪同勞工出席調解程序,具有及時因應「調解動態發展及變化」的專業能力。例如:當雇主已表明合理讓步空間,或協商的籌碼面有所變動,究竟勞工應見好就收、認賠殺出、減少損失為宜、堅持訴訟到底爭取更佳結果,均與有無律師提供具體分析建議,彼此密切相關。尤其,常見雇主聘請律師陪同、代理出席調解,勞工有律師陪同,較能平衡雙方協商地位差距。

 

二、事先思考及設定調解方案:

 

(一)以「解僱資遣案」為例,設定調解方案,可思考以下問題:

    1.勞工想要獲得什麼?回去上班?拿錢離職?

    2.勞工談判底線為何?多少金錢補償合理?底價是多少?

    3.實質利益衡量?勞工離職對雇主為何有利?有無不利?

    4.雙方調解破局影響?繼續協商可能?雇主繼續協商誘因?

    5.擬定調解方案?先堅持復職,爭取更佳離職方案?或直接協商離職方案?

 

(二)以「職災補償案」為例,設定調解方案,可思考以下問題:

    1.勞工想要獲得什麼?保住工作?醫療、勞動能力減損補償?

    2.勞工談判底線為何?多少金錢補償/賠償合理?底價多少?

    3.實質利益衡量?提早和解對雇主有利、不利?

    4.調解破局影響?繼續協商可能?資方繼續協商誘因?

    5.擬定調解方案?是否採分段協商,如先就工資補償協商?另針對勞動能力減損金額進行協商?

 

三、好好理解促進調解的關鍵:

 

促進調解的關鍵,依筆者觀察,可包括以下幾點:

 

    1.正直面對問題:坦率合理,重建互信。

    2.避免偏頗預斷:中立聆聽,推敲提問。

    3.控制情緒場面:適當抒發,過度制止。

    4.找實質決策者:確認授權,找決策者。

    5.訴訟風險分析:事先充分,瞭解準備。

    6.隔離分開溝通:各自勸諭,避免拿翹。.

    7.縮小歧見差距:先求拉近,避免破局。

    8.掌握打鐵趁熱:氣氛愉悅,臨門施力。

    9.規劃調解方案:發揮創意,主動積極。

   10.成交臨門一腳:對半法則,最後使用。

 

四、熟悉常見調解成立的基本條款內容:

 

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終於達成調解,此時,以下常見調解成立紀錄的基本條款內容,勞工應多加熟悉,以確保辛苦進行調解的成果:

 

1.雙方合意確認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日期,或雙方確認勞工於何時離職;離職事由及法律依據是否變更條整。

2.雇主是否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工,供勞工自行辦理失業補助申請。

3.雇主究竟一次或分期給付調解金額及名目(薪資或和解金),是否當場點收現金無誤;金額是否需扣稅,應約定清楚;若為分期,分期方式及違約罰則應約定清楚。

4.雙方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一切法律上之權利均拋棄,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民事請求或刑事告訴(俗稱斷尾條款)。

5.雙方就本調解過程及結果等內容互負誠信保密義務,如有違反,應給付違約金。


 

圖說:臺北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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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遠距工作之勞動法議題」系列研習會

7月5日(三)至8月18日(五),共7場
臺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勞工教室大教室
(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勞動教育文化科
1999轉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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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障藝文展演活動

7月22日/捷運劍南路站廣場
8月12日/松菸文創文創大街
8月26日/捷運新北投站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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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1600轉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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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勞動權益桌遊營隊活動

8月22日(二)國中場及8月23日(三)高中場
9: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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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區仁愛路一段17號)

勞動教育文化科
1999轉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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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計畫-「合法成立與召開勞資會議說明活動」、「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培訓活動」

8月28日(一)-8/30(三)
臺北市政府第二行政中心勞工教室
(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關係科
(02)2720-8889轉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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