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3/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6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陳信瑜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有你們真好!勞工的典範,社會進步的推動器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雞婆且熱心 章聖雨自許溝通潤滑劑

 

       「個性比較雞婆一點」是章聖雨為自己下的註解,熱心服務、專業不藏私則是同仁對他的印象。章聖雨電子科系畢業,加入臺北捷運公司迄今累積超過23年的資歷。「種類成千上萬,電路板永遠修不完。」這句話道出他「學無止盡」的工作寫照,以及工作的一貫態度。部分新進同仁遇到問題時,他樂於憑經驗提點解答,同時也主動建議「多做多嘗試,做中學最快,有接觸才有印象」,更是累積技術的不二法門。

 

       章聖雨曾任工會代表,目前擔任監事,加上他的職務時常跨單位聯繫,出色表現有目共睹,他笑稱自己「算是有戰鬥力的員工」,協助主管解決多項工作,累積一定程度的協調能力。平時熱愛運動的章聖雨,與同事互動良好,同時擔任企業工會幹部和羽球社團的聯絡人,透過運動交流,自許是溝通「潤滑劑」,使得跨單位的聯繫更加緊密,溝通更加順暢。

 

圖說: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章聖雨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 凝聚勞動力 蔣萬金盼工會策動轉變

 

       自稱帶著反骨性格的環保局企業工會理事長蔣萬金,在環保局服務已經長達34年,見證工會的茁壯,更從勞工身分的會員,逐步成為工會領袖,持續替工會會員爭取權益。

 

       像是98年時,市政府原本打算在三年內齊頭式精簡5%的人力,工會極力反對,其後透過數名議員在市議會大廳舉辦公聽會,號召多名會員參與,扭轉頹勢,擺脫環保局精簡人力的困境。回顧當年,蔣萬金說:「數據是最好的佐證。」他指出,以臺北市1999市民熱線每月1.5萬通的需求中,環保局佔7000-8000通,若平均以每通派出2-3名職工計算,人力需求龐大,一旦精簡勞工恐不堪負荷。 

 

       他認為,勞工相對弱勢,形同一盤散沙、力量有限,工會是凝聚勞工力量的團體,他強調,「工會雖不是萬能,沒有工會萬萬不能,唯有團結在一起,才有勞工未來前進的動力。」從工會草創初期的36人,經過20多年努力,目前工會成員已逾4200人,證明工會獲得絕大多數人認同,期盼尚未入會的400-500人能在幾年內能全數入會,擴大團結。

 

圖說: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 蔣萬金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鏡頭看人生 方昶懿採訪新聞做中學

 

       「哪裡有大事,那裡就能看到記者身影。」中視記者方昶懿的工作記憶中,跑遍大街小巷、大江南北,從國內到國外,社會案件到國際運動賽會,多有他的參與,透過攝影機拍下的畫面,傳遞到觀眾眼前,自己拍照留下的記錄,更是從採訪中學習人生的軌跡。

 

       聊起入行24年來的點點滴滴,喚起方昶懿一段段深刻記憶,初出茅廬正好碰上白曉燕案,隨即被調派採訪五常街槍戰,儘管被警察罵說:「你們不怕死喔!」,新聞魂燃燒,遇到重大社會案件熱血沸騰,甚至還飛車追逐,沿路以時速130-140公里飆車,緊盯押解嫌犯陳進興的車,根本搏命採訪新聞。

 

       從外勤採訪調到內勤工作之後,方昶懿發現,如今通訊技術發達,記者必須全天候機動性無時無刻待命,壓力比往年更大。自己曾任工會幹部,如今回到管理職的主管角色,主動關注同仁的採訪安全,比如颱風期間,關心記者採訪的工作條件;疫情期間,強制記者穿戴防護衣、隔離衣、護目鏡,將心比心,確保同仁的工作權益。

 

圖說: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方昶懿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 為對方著想 李孟蓉換位思考解決問題

 

       「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給李孟蓉帶來莫大的成就感,進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五年以來,學習站在客戶角度思考,在條文規範與親民服務間取得平衡,不僅在107年至109年處理呆帳283件,催收金額達13萬6,928元,減少呆帳損失,更主動傳承前輩的寶貴經驗,應用在新進人員的專業培訓。

 

       「我一直都在做錯,每天都以不犯錯為目標。」她說,帳務每天結算如有錯漏,多一塊錢、少一塊錢帳面都打不平,「每個環節都要特別小心,避免出錯。」言談間透露出對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

 

       個性外向開朗的李孟蓉喜歡與人互動,完全契合直接面對客戶的櫃檯服務工作,前輩提點外加經年累月的經驗,她發現:「如果站在客戶的角度,事情就迎刃而解。」因此,她開始換位思考、學習聆聽,在客戶眼中,櫃檯人員變得親切,雙方取得平衡和互信後,問題通常也能圓滿解決。

 

圖說: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 李孟蓉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 駕車清溝渠 張雲臺奉獻34年榮退

 

       駕駛車輛堪稱是張雲臺職涯從一而終的專業,加入臺北市環保局之前,曾經開過計程車、遊覽車和客運,憑藉熟練的駕駛技術,在環保局開過公務車、桶車和水車等特種作業車輛,行遍臺北市區道路,共同維護地面下溝渠的排水暢通。

 

       張雲臺自76年考上環保局後即加入工會,堪稱資深會員,雖然未曾擔任幹部,卻以勞工和會員身分默默支持。工會草創時期,曾經看過同仁擔任工會幹部遭到單位主管刁難甚至處分,但他認為,工會是凝聚勞工的重要力量,有其存在的必要。如今看到會員求助工會時,工會代表與市府間協調順暢,顯示勞動權益獲得保障。

 

       34年來,張雲臺兢兢業業,平時寡言,卻是同仁眼中認真負責的同僚,曾在103年獲頒模範職工楷模,今年1月屆齡退休,榮獲模範勞工,他謙稱「無法想像」,卻是最佳的退休禮物。

 

圖說: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企業工會 張雲臺

 

 

臺北市按摩業職業工會 失明不失志 張進傳以按摩為樂

 

       「按摩是我的樂趣!」按摩師傅張進傳一邊服務顧客一邊說著他熱愛的按摩工作,鐵工出身的背景,早在高溫高壓的作業環境中,練就出過人的耐力和毅力。50歲才踏入的按摩領域,是張進傳人生的意外岔路。民國92年打鐵工作中,雙眼意外遭到火花灼傷、視力受損。長達兩年多的時間,不定時到工地擔任苦力維持生計,卻從不怨天尤人。

 

       張進傳樂天的個性替自己找到新的出路,輾轉透過新莊盲人重建院,進入按摩領域,過去打鐵長達28年的雙手,如今成為調理經絡的巧手,讓他格外珍惜現在的工作。「要先喜歡工作,不能為錢工作。」張進傳說,工作若只想賺錢,容易失去熱誠,儘管顧客形形色色,有人挑剔、不屑一顧,當然也有顧客支持鼓勵,他都銘記在心,當作精進技術的養分。

 

       今年獲選模範勞工,張進傳直呼很意外,謙稱工作成就不足以獲得這份殊榮,當聽到顧客的當面讚賞,這一刻,張進傳微笑的面部線條,著實令人感受到他正享受的工作樂趣和成就。

 

圖說:臺北市按摩業職業工會 張進傳

 

團體協商和一般商業談判的重大差異

 

文化大學勞動與人力資源系謝棋楠教授

 

       若說勞動三權的哪一個權利較為重要,在美國其實是以團體協商權置於其他兩權之上,美國國家勞動關係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稱該法是鼓勵團體協商的實踐和程序的立法。事實上,該法不僅僅是所謂的“鼓勵”團體協商;它對於雇主和員工所選舉產生的工會施加了積極的團體協商的義務,依據該法團體協商被定義為:「團體協商是雇主和員工之代表(工會)在合理時間會面並真誠地就工資、工時及其他勞動條款和條件或協商,達成協議的相互義務的履行......以及簽署書面契約,其中包含應任何一方要求而達成的任何協議......」。

 

       團體協商與一般商業談判有重大差異,一般商業談判的任何談判之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意終止談判,因而團體協商與一般商業環境中之其他契約的談判極為不同。團體協約的談判受到嚴格監管,以迫使雙方談判而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間無法憑藉說服力以達成協約,在法制上,各方有權自由地訴諸其實力,以壓力來說服他方。也就是勞方可以進行罷工或資方可以進行鎖場,以使他方接受條件。也就是勞方與資方有其合法的經濟武器以支持其團體協商之進行。

 

       而且與其他商業領域的法規不同,儘管該法規定了許多誠信團體協商義務的規範,但它仍有很多無法明確規範的內容,而需借由行政機關和法院負責為立法之骨架結構提供實質內容。然而其發展,與其他行政機關通常採用之事前制定行政規則來解釋和實施其所主管的國家立法不同,不論在美國或我國主要是依靠對所受理之個別集體爭議案件的裁決,以解釋該法的誠信協商義務。這種程序的副作用就是有其不確定性,而這種不確定性可能會持續數年。而若有新的爭議議題,首先由行政部門之委員會處理,其處理後,若仍有爭議則上訴法院處理,其過程極為漫長。而這種不確定性使其與其他商業契約之協商有重大的差異,因其會涉及大量資本投資和人力資源支出,而且當事人之各種行動必需衡量其潛在可能需負擔的協商與契約責任而詳加考慮。其若有發生誤判時所產生的代價將非常巨大。例如,在團體協商糾紛過程中,雇主為將協商拒之於門外,而非法解雇工會會員時,可能需承擔巨額的欠薪責任;而工會所進行的罷工若為非法罷工,則可能會導致工會需向雇主以及因其罷工而工作受影響之員工,支付鉅額損害賠償金。

 

       由於我國的合法罷工要件中,其規定是限於因為調整事項所生的爭議,而衍生的罷工,方屬於合法的罷工。而調整事項本身並不是既存法定權利或已有契約約定而生之當事人應履行之事項,其如若沒有由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協商方案,當事人間是不可能處於調整事項爭議之狀態。也就是雙方並沒有調整事項之爭議存在,因而也沒有發動罷工之法律基礎存在。因而,當事人遵守誠信協商義務,向對方提出協商方案,誠信進行協商,而未能達成協議,才可能發生該調整事項爭議,而其當事人基於為支持其團體協商之說服,而得倚仗其實力,而進行合法罷工或進行鎖場以壓制對方。因而履行團體協商義務為罷工之前提要件。若當事人未進行協商,而進行集體勞資爭議行為,因其行為屬於不法行為,難於阻卻違法,自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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